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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1-18 09:14 [金融论文]  来源于: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导读:【摘 要】 针对煤炭上市公司作为环境重污染监控对象而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尽如人意的现象,结合国家发布相关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政策规定,选取25家煤炭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利用其2013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发布环境信息报告反映的相关数据,阐述
      【摘 要】 针对煤炭上市公司作为环境重污染监控对象而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尽如人意的现象,结合国家发布相关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政策规定,选取25家煤炭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利用其2013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发布环境信息报告反映的相关数据,阐述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依据和要求,系统地分析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并深入剖析了煤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题及症因,最后有针对性地从国家和企业层面,探索研究了能促进煤炭上市公司积极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和努力提高披露信息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 煤炭上市公司; 环境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 F407.21;F2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9-0048-05 
      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和环保税开征,迫使企业必须以实际行动关注环境建设,只顾经济发展而无视自然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创伤、只为追求效益而随意排放“三废”和任由雾霾、温室效应间接污染并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1]。根据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到2020年煤炭占全国能源总量比例为60%左右,到2030年将下调10%。可见,煤炭资源是国家未来最重要的一次性能源。煤炭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煤炭企业”)产能高、产量大,排污也严重,严重影响空气、水和土地等资源质量,其环保责任信息披露至关重要。然而,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多年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令人堪忧,亟需加以研究解决[2]。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防治大气污染法》《防治水污染法》等,体现了国家对自然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成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法律依据;2003年,环保部出台了《关于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明确了强制核查高污染上市公司污染状况核查的对象、内容和要求、程序,重点核查的十二个重污染行业中,煤炭行业位居第四。《加强上市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建设意见》明确指出要重点稽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体制完善性和环境保护体系与指标建立健全情况;在2010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指南”),是我国首个直接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2015年末,环保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未来5年,重点排污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环境信息公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是2013年6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升级版,明确对一些排放重金属的企业的排放量超出规定标准3倍以上的,定位“严重污染环境”,应从严追究排放、倾倒、处置废弃、有毒害和传染性物质单位的法律责任[3]。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信息披露管理的强化。 
      二、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象选择 
      按中国证监会(CSRC)分类的煤炭类上市公司,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37家。其中,以煤炭生产为主营业务且自上市以来有持续稳定交易数据的上市公司有27家。鉴于ST企业包括大有能源和山煤国际等两家因其交易数据不稳定,不适宜作为分析对象而被排除。这样,本文选取了25家煤炭企业为样本企业,依照2013―2017年的70份财务半年报、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分析其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其基础信息如表1所示。 
      (二)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 
      1.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和形式 
      通过调查获知,25家煤炭企业近年来绝大多数都以不同方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25家煤炭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情况可圈可点。首先,披露水平名实不符。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占样本规模平均比例远超过80%,达到“良好”水平。但若综合考虑分析期间靖远煤电、新大洲A、*ST平能和西山煤电四家未披露环境信息的样本公司,则总体披露水平将下降为“中等”;其次,披露形式多样。依表计算,采用财务报表附注方式披露的样本公司占比保持在80%以上,而选择董事会报告和独立社会责任报告方式披露的比例均在45%左右,股东大会决议的占比5%左右。这也体现出煤炭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多样选择的偏好性,即普遍热衷于通过董事会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等非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虽然采用财务报表附这种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占绝大多数,但均以文字性说明为主,缺乏具体的专项指标披露,说明轻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2.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由于我国目前并不存在规范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煤炭企业也就没有专门的环境会计报表,只能通过财务报表附注或相关指标报告来反映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故此,可按环境信息披露与会计报告的相关性,分为会计(财务)类信息和非会计(财务)类信息,如表3。 
      表3显示,随着指南意见发布,煤炭企业从2013年到2017年第一季度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整体呈逐渐详细趋势,其财务指标值都有所提高。一是环境投入逐年增长;二是环境治理成本核算不断加强;三是通过应交税费增加,可反映出环污治理已经产生收入;四是审计力度开始加大;五是排污量出现缩减趋势。但也充分暴露出“报喜不报忧”甚至“报喜瞒忧”的普遍现象。25家样本企业披露内容都属于“贡献型”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例,都是彰显环保功绩的资金投入、治理成本以及相应产出形成的税费贡献等。基本没有披露环保借款、环境诉讼费、环保处罚金、资源损失赔偿金等方面的财务指标信息。2017年第一季度分别有80%和68%的煤炭企业披露环保投入与治理成本,但多数只提到项目名称及预期成果,对环保投入具体环节、项目、资产份额及其运营成果、专项设备管理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和管理状况等详细内容,则鲜有披露;同时,非财务类信息披露多蜻蜓点水,流于形式。   2.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和监督机制 
      国家应依照《环境保护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相关内容和精神,制定《排污企业环境基础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和《排污企业环境信息报告指引》的体例、结构、披露要点及指标等,作为煤炭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规范,同时作为环保认定和审计评价的法定标准;明确要求环境会计报告是排污企业基本环境信息披露形式,董事会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均应按照会计报表指标加以披露;同时按企业事�I单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等主体划分,或按行业类别如矿产、加工制造、商贸服文卫教和农林等划分,制定配套的《排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和《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对披露事项、披露形式、披露内容与指标、披露报告类型与格式、审计监督、披露责任承担等,均做出系统、完整、详尽的规定,从而形成我国环境基础信息与环境会计信息一体化的披露监督机制,为审计和社会公众监督煤炭等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制依据。 
      3.建立重污染行业强制环境会计报告制度 
      美国作为最早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国家之一,其重要举措就是环境监管署(EPA)推行重污染、高排放企业环境会计报告制度,以法治手段强制企业定期编制独立披露环境信息的会计报告[7]。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它们在各大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环节中扮演着指导者的角色。出于技术保密、保护产品独特性等种种原因,有些公司并不会积极、主动地披露全部环境会计信息。此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国家通过法治手段施加压力,并授权环保部依法制定对高污染排放行业和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信息披露政策,重点围绕环境政策、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环境收益和绩效等规定环境会计报告内容。结合我国煤炭企业的特征,主要内容设计如表6所示。 
      (二)企业层面 
      1.增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 
      在各种环境信息形式中,会计信息因其以货币符号真实地反映企业环保设备投资和排污处理、环境管控、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等活动,所以对环保决策、环境绩效和社会责任评价的作用力最强。煤炭企业领导要强化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和有关环境信息披露政策,主动认识到不能全面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责任风险和行政处罚风险,从集团层面制定内部环境控制制度,要求分支机构及其财会部门认真核算有关环境投资业务并定期编制环境会计信息报表,全面披露企业环境投入产出和资产负债等信息;同时,建立从各级法人到党政领导干部、财会人员等多层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迫使其主动逐步消除对环保工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淡漠意识和抵触情绪,树立环境保护大局观,坚持“利益服从环境,环境决定命运”的价值观和企业道德观;积极探索设立集会计科目、核算办法和独立会计报表编制、审计监督为一体的环境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积极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和投融资规划;财会部门要认真制定环保投资计划和环境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环保资产管理办法,切实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落到实处,从宏观高度创建绿色会计环境。 
      2.注重环境会计要素归集核算和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质是向政府部门、同行业、投资者和公民等各方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也可以说是向全社会披露其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承诺,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和检验提供可靠信息。作为高污染行业的煤炭上市企业,政府批准设立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其出具的有公信力的“环评报告”。环评报告中明确列示了煤炭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及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排放标准等指标和要求。在生产实践中,所有涉环行动都需要认真组织落实,环保工作才能扎扎实实推进。而这些活动和工作,无一能离开财力支持。因此,必然会产生投资、融资、资产、费用和收益等相关资金运动,也就形成了可供财会部门归集的环境会计要素和核算对象,据以编制环境会计报表。可见,煤炭企业环保工作活动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会计留意观察和用心甄别业务票证,必然会捕捉到环境会计业务内容,编制环境会计报表和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能水到渠成。 
      3.健全环境会计信息监管与问责机制 
      随着国家“两高”法释〔2013〕15号、法释〔2016〕29号等出台实施,意味着国家已将企业重大社会责任纳入法制轨道,环境污染企业特别是煤炭等重污染企业再无视污染排放而继续“任性”,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严惩。煤炭企业创建之初对政府也是对社会的环评承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在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承诺的同时,应要求企业对这些承诺履行活动的财务投入产出,要逐一反映于会计报表等财务报告之中。否则,可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依照拒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或隐瞒环境破坏事实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煤炭企业的法人责任。同时,煤炭企业应每年制定环评目标和重要措施,下达各子公司执行并要求通过财务系统汇总上报环境会计信息;财会机构应建立层层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责制,要求上市公司本部和所属子公司,每期财务报告必须编制独立的环境会计报表并附分析说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委员会检查鉴证后对外发布。对审计检查中发现未编制专门环境会计报表或编造虚假指标等违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行为,可做出通报批评、警告和会计人员调离岗位等处理或处罚。 
      结 语 
      环境保护是煤炭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同样也是党和政府“大于天”的责任。在气候变暖和雾霾肆虐的大环境下,环保和治污是评价一国政府履行国际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也是中国在国际社会发声和占据世界经济主导地位的重要依靠。各级党委应要求本级人民政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治污为国”思想,努力征集财力做好治污、绿化、环境修复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在2018年征收环保税后,将环保税款“专税专用”于环境保护、建设、修复、治理和包括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内的全面环境控制管理。换言之,在征收环保税环境下,环保责任主体同时也应作为环境投资主体,不仅包括排污企业,还应该有国务院和环境保护税权归属的各级地方政府。只要政府带头、企业跟进,国家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进步,让天更蓝,人民生活更美好。 
      【参考文献】 
      [1] 吴红军;陈丽娜.遵从抑或解释: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综述[J].会计之友,2017(1):7-13. 
      [2] 黄嫦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的探索[J].财会研究,2013(1):26-28. 
      [3] 钱江.环境政策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J].中国经贸,2013(6):99-100. 
      [4] 刘丽波.化工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2(25):123-126. 
      [5] 吴燕天,徐凤菊.造纸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探讨[J].财会通讯,2015(22):35-37. 
      [6] 毕茜,顾立盟,张济建.传统文化、环境制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5(3):12-19. 
      [7] 詹孟于.中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比――以汽车制造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7(10):46-49.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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