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论纲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论纲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依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工作逐渐走向法制化,社会化,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是民生档案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这篇文章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立法基础及现状,分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法制化的实施路径问题。于娅 关键词: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 1、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分析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其法律依据包括: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立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立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从立法层次上来分析可以分为一下几各部分。 1.1 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法律 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是档案法,同时,档案法也是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立法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另外,由于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制度,因此,立法时也应当参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2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等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是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立法的法规基础。 1.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部门规章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三个业务部门是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主要涉及的部门,这三个业务部门负责先关规章的定制。 1.4 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档案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有档案管理方面的相关办法,或者档案条例,这些立法也可以作为各地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重要依据。 1.5 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等等文件,对于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也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2、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的。由于党和政府文件中关于社会保障的内涵表述不是完全的一致,但是,基础性制度就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济)、社会福利这三项,因此,应该围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济)、社会福利三个方面展开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现状分析。 2.1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在总体上相对滞后,但已呈现渐趋活跃的局面 社会保障档案工作制度化建设起步较晚,这项制度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十七大报告提出之后,正式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化建设工作。 2.2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集中于若干方面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三大领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是一个包容很广的制度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包括五险项目、新农合、新农保等内容,社会救助又包括低保、五保、灾害救助等内容,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等相关内容。但是,目前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社会救助领域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领域的业务档案管理、地方新农合医疗档案管理办法三个方面。 3、完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路径思考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需要各个部门积极的配合,下面我们将从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基础分析,针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简单的探讨完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推进路径。 3.1 厘清内涵,奠定基础 首先需要将社会保障档案的内涵厘清,目前,中央政府层面没有出台相关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也没有发布以社会保障命名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政府层面,只有浙江省档案局和劳动厅发布了相关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但是,浙江省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明显缩小了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范畴,将社会保障档案等同于社会保险档案,而将社会救助档案、社会福利档案排除在社会保障档案之外,这就影响了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的正常开展。因此,厘清社会保障档案的内涵是进行法制化建设的基础。 3.2 顶层设计,选定模式 中央政府层面对于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立法模式进行设计就是所谓的顶层设计。我们需要在分散立法与综合立法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模式进行立法。分散立法是在中央政府层面分别制定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社会救助业务档案管理、社会福利业务档案管理的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综合立法是在中央政府层面统一制定有关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管理的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其中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项业务档案管理的内容。 3.3 统筹规划,力避分割 中央政府层面应由社会保障职能部门与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立法任务就是统筹规划,由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尽快制定出台社会救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和社会福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应包括应包括低保、五保、灾害救助、城市救助站及各类专项救助的档案管理规范和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妇女儿童福利机构、福利基金会及各类慈善团体的档案管理规范。还应该着重规避分割立法的局面。 3.4 分三步走,渐次推进 首先应该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社会救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社会福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引导、规范和统一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立法活动三项平行的部门规章。其次是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及时的将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等资料整理好,建立起相关档案,这些都可以作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三,以前面两个步骤为基础,国务院有必要在必要的时候和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条例,统一规范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3]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档案局.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EB\QL]. (编辑:东北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