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放操作及注意事项分析
摘 要:"电放"是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然而提单电放影响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无法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电放操作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提单 电放 国际贸易
近年来,随着远洋运输业务的发展,尤其是班轮运输的普及,集装箱运输和造船技术不断进步,船舶航速加快,装卸港口速率提高,在某些近洋航线上出现了"货等单"的情况。而在国际航运的实践中,通常是,承运人凭借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而放货,船公司的一般原则是"认单不认人",如此,由于提单未到,货物滞期港口,对承运人和收货人都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电放操作应运而生。
1."电放"的含义以及操作
何为电放呢?电放是指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货物交付给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电放的主要操作过程是托运人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电放保函后,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及保函后,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书,再由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在法律中至今未有定义,只是实务中的称呼,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在电放中,通常采用prepaid。货物如果有不良情况,电放信上要打上大副批注。电放日通常在货抵目的港前。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单复印件或MEMO件,通常是复印件为最好方式。电放操作通常不适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托收为付款条件,而对于提示提单或空白提单也不适用。
通过此流程可以看到,电放实质上就是无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就是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由于省去了交付提单等结汇单据,为收货人和承运人都节省了不少时间和费用,电放具有迅捷(非常适用于近洋运输,对于我国东南亚一带贸易交易尤其方便),简便等特点,对于承运人来说,由于托运人出具了保函,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小,对其货物承担的责任也小。但是提单一经"电放"处理,其"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来转移物权的性质即归于消灭,违背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所以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包括我国的《海商法》)无"电放"的定义。
2."电放"操作的风险以及注意事项
电放业务虽然有很大的优势,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电放提单仅是提单副本或复印件,不具有物权效果,这样就为买方炸货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不排除船方偷货的可能。在无正本提单放货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凭保函放货,提取货物的不一定为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很大。同时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惯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所以电放业务中一旦未处理好,就会引起极大的纠纷。
①.托运人(卖方)在"电放"操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在电放业务中,托运人的风险是最大的,尤其是在FOB的条件下。第一,面临货财两空的困境。"电放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一旦电放后,卖方将不再掌握货权,如果采用D/P和信用证交付,就无法得知买方是否已经向银行付款赎单。若"电放"指示放货之后仍未收到货款,卖方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不能向货物保险人提出索赔(这种情况下不是因外来风险遭受的损失),只能与买方交涉,买方可能提出降价或减少货款等苛刻条件,或者干脆拒绝商谈,卖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定会面临高昂的律师费、繁琐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程序。第二,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托运人必须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承运人未签发正本提单,在某些情况下,如主管机关检查要求提供或者与承运人发生争议时,托运人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影响其自身的权益。第三,由于托运人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则在货物损害的情况下,无权利向承运人追究责任。这使得承运人脱逃了其责任的承担。
因此,托运人在申请电放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充分了解"电放"的知识。第二,充分了解"买方"。卖方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防止货物被欺诈。第三,最好寻找声誉较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公司作为代理,这种大公司一般有一套自己的货运代理规则,这样使货物更加安全。第四,尽量签订CIF、CFR条款,以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也防止FOB下货代与收货人相互串通。第五,尽量争取安全有效的支付方式,如T/T,先全额收取货物贷款,再选择"电放"。
②.承运人在电放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在"电放"下,由于承运人已收回了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或应托运人的要求并未签发正本提单,并如约交付货物,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提单所规定的应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而承运人也不会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再加上托运人出具的电放保函,承运人的风险变得更小。但由于电放属于异地交单放货,倘若承运人处理不慎,也会带来风险。第一,被买方故意炸货而利用。第二,"电放"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第三,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此,承运人在承诺电放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运人应要求货代提供书面电放通知,在该通知中,应指明货物究竟放给谁的详细名称。第二,承运人在已签发正本提单下,承运人必须收回所有的正本提单。第三,必须识别保函的来源及出具的主体,不能接受"非托运人"的"电放"请求。第四,承运人需注意货物的提取人与副本提单上指定前是否一致,并且注意保存提货记录。第五,实际承运人(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应明确职责,使船舶代理人不能超出授权范围执行不当操作,甚至与他方共同密谋损害船公司的利益。
③.收货人(买方)在电放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洽谈买卖合同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但作为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时,却常处于不利地位。第一,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指示来确定收货人(记名提单除外),收货人的名称可能改变,凭"电放提单"传真件前往提货的可能不止买方一人,这对于买方极为不利。第二,同发货人,收货人若先付款后收获,则也将面临财货两失的困境。第三,即使买方能提取货物,但是若出现货损货差,卖方可能以"电放提单"上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以及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若转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其是否有索赔权就成了问题,即使请求卖方出面向承运人索赔,卖方基于已经收到货款而无动力向承运人索赔,所以买方将陷入无计可施的状况。第四,"电放"情况下,收货人同样不能取得提单,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可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收货人在接受电放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货人需要详实了解卖方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防止无货可提的情况。第二,在洽谈买卖合同的时候,收货人往往可以与卖方签订FOB价格条款的贸易合同,由自己来负责指定承运人,从而降低风险。第三,在无法达到有利于己的条款时,争取不采取"电放",防止货款两空或者受伤无正本提单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姚新超,载《对外经贸与实务》2008年02期。
[2]《提单电放下贸易方对承运人诉权主体问题研究》,刘叶丹,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论文,2009年6月。
[3]《国际贸易操作中电放案例分析与借鉴,佘雪锋,载《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年底7期。
作者简介:朱蕾蕾,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年龄:23,籍贯: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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