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惠企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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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环办〔2026〕43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深化为民办实事,结合企业反映的合理诉求,制定如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惠企措施。
一、优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业务流程
对于面积大的地块,可以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历史功能布局、污染分布特征、规划用地边界、开发时序等因素,拆分为多个地块分别申请编码、分别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不需要先完成整体调查评估后再拆分。拆分后的地块在空间上应当具有连续性,需进行地下水管控修复的连片区域不宜拆分。
规划用途暂未明确的地块,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同时对《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两种情境下的污染物超标情况、污染范围、污染方量等作出结论,改变过去只针对第一类用地情境进行评价的做法,避免土地规划用途明确后出现原有调查评估结论未涵盖新的用地情境、需要重新调查评估的问题。对于这类地块,任一用地情境的评价结论为风险不可接受时,即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
二、支持合理利用已有效管控风险的污染地块
对于名录中一年以上没有开发建设计划的地块,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满足过渡性用途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附条件移出名录,过渡性用于停车场、运动场、物流仓储、科技创新、光伏发电、储能、文创产业等适宜用途,发挥地块使用价值。过渡期结束后,重新纳入名录管理。
名录内面积大、污染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以申请将没有污染或污染较轻的区域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为依据拆分出来,先行治理修复、先行移出名录。拆分后的新地块应重新申请地块编码,在原有调查评估成果基础上查漏补缺、重新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报告。拆分后的原地块编码下应提交情况说明、更新基础信息(含空间信息,下同)。
上述两种情形,土地使用权人先向区县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区县生态环境局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三、简化特定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技术筛选环节
将污染土壤转运至水泥窑、陶粒窑进行协同处置的,在编制修复方案时可以简化修复技术筛选相关内容,突出施工组织、转运计划、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与监测等内容,修复方案可以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组织不少于3名在库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区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实施。
四、支持污染特别轻微的地块自主开展修复
历史利用情况和污染成因清晰,且污染土壤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区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自主开展修复。自主修复的地块可以将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合并进行(调查报告若已单独完成评审的地块,可以将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合并进行),不纳入名录管理。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结合当地实际规定。
五、简化地块边界技术性微调的业务流程
地块完成初步调查或风险评估后,因技术原因需要微调边界范围的(面积±5%以内或±1600平方米以内,取二者较小值,下同),如果拟调入、调出的区域都没有污染,可以直接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情况说明、更新基础信息;拟调入的区域经识别存在污染风险的,应开展补充调查评估;不能调出存在污染的区域。
污染修复中的地块一般不调整边界。完成污染修复并通过效果评估后,因技术原因需要微调边界范围的,如果拟调入的区域没有污染,可以直接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情况说明、更新基础信息;不能调入经识别存在污染风险的区域;可以调出完成治理的区域。
六、减轻关停企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负担
关停企业优先监管清单中维持工业用途不变的地块,在污染没有扩散的情况下,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主要采取划定管控区域、设置围挡、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日常巡查等制度控制措施,落实防雨、防渗、防溢流、防扬散、清理遗留废弃物、规范堆存遗留生产物料、开展环境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污染扩散且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时,要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或开展污染修复。
已经复产、转产或再利用的关停企业地块,应当移出优先监管清单,移除优先监管公告牌。复产、转产或再利用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手续的,要取得相关手续;出租给其他经营者使用的,要在合同中约定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区县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移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申请文件、佐证资料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移出的书面意见应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七、为企业查询土壤环境监管信息提供便利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时,可以向区县生态环境局查询周边其他毗邻地块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等信息。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共享要求,及时全面提供上述信息。获取上述信息的单位应书面承诺不扩大信息知悉范围。
八、支持企业获取绿色贷款
对有贷款筹资需求的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政、银、企对接服务,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分行“长江绿融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推送项目信息,指导企业用好绿色信贷工具包,助力解决大型地块土壤污染前期调查经费筹措难、中央专项资金自身配套难等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服务八条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环办〔2022〕97号)同时废止。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惠企措施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动态更新、迭代升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5月7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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