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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将推动构建长三角土壤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2022-11-21 09:58 [水土治理]  来源于:合肥晚报    作者:刘畅
    导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重要的一环。11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要分类设定部门职责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重要的一环。11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要分类设定部门职责,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域上的相邻决定了污染防治协同协作工作的必要性。《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通过构建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在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合作,有利于提高土壤污染联防联治水平。
    环评是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保障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事前管控手段。
    为此,《办法》明确编制所列举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规划;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规定环评文件中要对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预防措施予以明确。
    地块的主要用途不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重点有所差异。《办法》根据农用地、建设用地的不同类型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作出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责任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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