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将实施“河长制” 2020年底前消除劣Ⅴ类水体
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河长制”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长春范围内实施“河长制”。这将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推进水系治理工作,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实施方案》要求,松花江干流、饮马河、伊通河等17条主要河流,建成区内地表水体,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等6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纳入“河长制”管控范围。2016年,松花江镇江口断面、松花江村断面,卡岔河龙家亮子断面、饮马河长吉高速饮马河大桥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饮马河刘珍屯断面,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双阳河砖瓦窑桥断面,水质达到Ⅳ类标准;6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2017年底前,长春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全市消除劣Ⅴ类水体。
长春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长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长春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伊通河管委会等部门抽调人员,实行集中专职独立办公,办公地点设在润德集团。
长春市政府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管理体系。市直部门“河长”由市园林局、市规划局、伊通河管委会、市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县区级“河长”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乡镇街道级“河长”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各级“河长”对管辖水体综合治理与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对管辖范围水体进行定期调查,动态更新水体清单,制定实施水体达标(保护)方案,定期巡查、监测河道(水体),及时查处河道(水体)污染、黑臭等问题。
长春市“河长办”以水质断面监测数据、日常巡查日志和抽查情况为主要考核指标,采用不定期抽查、社会监督举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级“河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制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记者 王小野
(编辑:东北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