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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施工企业“营改增”问题探讨

    2018-09-12 10:42 [电力论文]  来源于:互联网    作者:何敏玲
    导读:【摘要】电力施工企业由于受自身行业特性及经营环境的影响,在营改增试点初期,税负很有可能没有减轻反而会有较大幅度增加。文章分析企业内外部原因认为,如采取加强购进环节进项税额抵扣等必要措施,电力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压力必将缓解。 【关键词】电力施
      【摘要】电力施工企业由于受自身行业特性及经营环境的影响,在“营改增”试点初期,税负很有可能没有减轻反而会有较大幅度增加。文章分析企业内外部原因认为,如采取加强购进环节进项税额抵扣等必要措施,电力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压力必将缓解。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 营改增 税负 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时期。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这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取得预期效果,“营改增”优税制、稳增长、调结构、谋发展的功能正逐步显现。本文从电力施工企业的角度,就“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原因及企业的应对措施等方面作逐一探讨。 
      一、电力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一)涉及“营改增”的业务及其税率变化 
      1.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输电线路及设备检测服务、电力施工机具租赁业务都涉及到“营改增”。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的增值税税率为6%;电力输电线路及设备检测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6%;电力施工机具租赁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17% 。 
      2.电力输电线路安装及变电站建筑业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正式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也就是说,作为电力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电力输电线路安装及变电站建筑业务纳入试点后,税率将由原营业税税率3%提高到增值税税率11%。 
      (二)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能否降低,关键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的税负不但不会减少,反而有所增加。目前,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输电线路及设备检测服务基本上没有可抵扣的项目,税负增加了1%,电力施工机具租赁业务,除了机具维修费等项目可作小部分抵扣外,几乎没有其他抵扣项目,税负明显增加;对于即将纳入试点范围的电力输电线路安装及变电站建筑业务,税率从3%增加到11%,短期内,有限的进项税额难以抵销税率提高的压力,税负也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由此可见,在改革初期,电力施工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面临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 
      二、“营改增”后电力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一)企业外部原因 
      1.目前,“营改增”还没有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流通环节实行。而电力施工企业业务通常跨地区,不限于一省一市,涉及的材料、劳务等也跨行业,因此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直接受到影响。 
      2.随着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深入,作为电力施工企业的主要客户,各地区供电局已经逐渐成为一般纳税人,纷纷把加强进项税额管理作为降低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成本以及税负成本的有效手段。例如,电力设备维修与检测业务现在必须分清维修与检测项目,分别按17%和6%计算销项税额,直接增加了电力施工企业销项税额方面的压力。 
      (二)企业内部原因 
      1.材料采购方面,由于“甲供材”现象普遍,例如,作为甲方的供电局直接向物资供应商采购材料,物资供应商开具专用发票给供电局,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由供电局抵扣,电力施工企业无法抵扣;另外,电力施工业务通常跨地区经营、流动施工,存在材料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出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导致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理论上可抵扣进项税额。 
      2.施工设备支出抵扣方面,为满足建筑施工行业资质核定管理条件,一般来说,电力施工企业正常工程施工所需设备已基本购置齐全,预计今后新增设备量有限,因此新购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有限的。 
      3.在工程分包方面,由于电力施工业务有相当一部分采用分包方式经营,部分分包商还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分包成本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 
      4.在劳务分包方面,电力施工企业沿用现行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劳务派遣模式,与劳务公司结算劳务分包费。劳务分包费用占人工成本的大部分,这部分费用也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在工程结算方面,由于存在质保期,工程结算往往滞后。电力施工企业通常资金比较紧张,建设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时还要扣除质保金,如果拖延支付对工程分包商、物资供应商的款项,就无法及时取得他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配比,无法及时足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电力施工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现行工程预决算报价体系,适当提高工程收入,以抵减税负压力。因为“营改增”导致的税负增加是每个电力施工企业都面临的状况,所以在工程招投标时,适当提高报价不会影响竞争力,同时可以消化一部分增加的税负。 
      2.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加大工程款催收力度。工程结算要及时,收款要迅速,可以避免建设方、施工方和供应商之间相互拖欠的恶性循环,保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配比,进一步减轻税负。 
      3.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和工程分包商,认真审查其纳税资质。物资供应商和工程分包商原则上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方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材料供应商资质,尤其是审查其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定期公布合格供应商名单;同样地,工程分包管理部门也必须审查工程分包商的纳税资质,以保证购入环节的进项税额。 
      4.遵循购入环节进项税额应抵尽抵的原则。凡属于增值税业务的购进,范围包括物资的购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的购进,运输及技术等服务的购进,只要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都要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5.做好增值税相关基础工作,保证进项税额抵扣合法合规。一是做好专用发票的审核、保管、传递工作。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单位名称、纳税人编码等要素,重点注意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经办人员要仔细保管和存放未扫描认证的抵扣联,保持发票的完好无损,满足税务机关扫描认证的要求。二是注意进项税额取得的及时性,在开票结算前,必须保证已取得该项目相应的全部进项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为避免被动,可以在开票结算前的月份就先进行进项抵扣。另外,由于进项税的抵扣有180天的期限,因此经办人员取得专用发票后要及时交到财务部办理相关账务及税务事项。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初期,电力施工企业确实存在税负增加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随着“营改增”的全面铺开,以及增值税税制的不断完善,税负增加的压力必将缓解下来,电力施工企业也必将享受到税制改革带来的好处,最终达到降低税负成本、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萧艳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济影响的测算分析[J].北京:税务研究,2013(4). 
      [2] 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武汉:财会月刊,2013(2). 
      [3] 辛连珠.“营改增”若干税收政策解读(上)[J].北京:中国税务,2013(5). 
      [4] 黄志良.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北京:商业会计,2013(3).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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