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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构建新形势下的供电秩序思考

    2016-12-14 12:15 [电力论文]  来源于: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导读:摘 要: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大开发力度。各档案馆(室)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综合加工、深度开发,提供深层次、高质
      摘 要: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大开发力度。各档案馆(室)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综合加工、深度开发,提供深层次、高质量档案信息产品,不断挖掘档案的价值,努力把“死档案”变成“活信息”、把“档案库”变成“思想库”,更好地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管理提供参考。为供电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在工作中以资借鉴。 
      关键词:构建;供电;秩序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0/F41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0-21 -02 
      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供电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和构建新的供电秩序,应该把新形势下供用秩序定位于“和谐、诚信、法治”。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也是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供电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是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由于我国电力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供电企业的法治环境不容乐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人心,供电企业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和深刻的变化。近年来,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的供用电法律纠纷。总结和分析这些案例纠纷,有助于认清当前供电企业营销服务面临的复杂外部法制环境,也促使供电企业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加强法制观念,对于提升营销服务工作管理水平,建设和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典型供用电纠纷案例 
      纵观近年来经营管理档案中收集整理发生的供用电纠纷,就能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不仅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而且传统纠纷也逐渐呈现新的发展趋势。按照不同的案由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主要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因用电客户拖欠电费引发的纠纷 
      案例1:2000年8月,王家庄村委会向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要求对该地区排涝抗旱进行供电,并与签订了低压供电合同。供电公司为该村抗旱安装电表一块,并按合同约定为提供供电服务。王家庄于2000年10月开始未交纳电费,共拖欠电费2793.42元。为此,供电公司要求王家庄支付拖欠的电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王家庄村委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认为电力公司与村委会之间的合同有效,该村村民承包用电虽未签订合同,但是电力的实际使用者,亦应承担支付电费的责任,最终判决王家庄村委会和该村民交付电费及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第二类是因供电质量事故引发的纠纷 
      案例2:2007年10 月 24 日,外地大货车违章,撞断官桥10千伏电杆,造成鑫茂铸业公司电力中断。2008年l月15日,受雪灾影响,导致供电系统瞬间电压降低,影响了鑫茂铸业公司的正常用电。两次供电质量事故造成了鑫茂损失达10多万元,该公司要求枞阳供电公司向其开具事故证明向相关责任者进行索赔。枞阳供电公司向鑫茂公司证明了两次事故原因分别属于外力破坏和不可抗力,并声明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类是因供电企业停电引发的纠纷 
      案例3:枞阳狮峰山小区为高压自管户,由物业向业主收取电费,再统一向枞阳供电公司交纳。由于个别业主不按时交纳电费,导致该小区长期欠费。于是枞阳供电公司向该小区全体业主发出通知,准备从高压侧断电。为了避免统一停电对已交纳电费业主的影响,枞阳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根据物业提供的欠费名单,进行分户断电,并在小区公共场所张贴通知,明确指出此次停电针对不交费的业主。实施停电后,供电公司收到了一份律师函,该函认为枞阳供电公司仅以物业公司提供信息为依据行使停电,侵害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枞阳供电公司不应参与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来。 
      第四类是居民高压自管户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例4:枞阳某物业管理中心担负着枞阳多个公寓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与枞阳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由于上述公寓多为居民高压自管用户,一直以来由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电费,再向供电公司交纳。由于部分业主经常不按时交纳电费,导致物业公司长期替部分居民垫付。截至2007年6月,已拖欠电费10余万元。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发函,表示不愿意再承担代收电费的工作,拒绝与供电公司续签已到期的《供用电合同》,要求供电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电费。 
      二、供用电纠纷增多的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导致供用电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电网企业外部市场约束主要体现在法律约束上,这是一种刚性约束,而且这种约束伴随着大量法律法规的出台更加明显。如《合同法》《招投标法》《公司法》《物业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了对电网企业契约行为、采购行为、公司管理和电网建设等行为的约束与限制,供电企业必须转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否则不仅容易触犯法律,还可能成为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导火线。 
      二是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高,供电企业也迎来了一个应对用电客户依法维权的新时期。 
      三是电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当初制定电力法律法规时无法预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造成了诸多条款和现行的法律精神相违背,与其他基本法律如《合同法》不协调的局面。 
      四是信用机制建设滞后。信用的缺失导致部分用电客户不能遵守法律,不能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窃电与欠费情况十分普遍。电费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大成本,尤其是一些耗能高、经济效益不好的用户,支付电费非常困难。于是,使用窃电、恶意拖欠电费等手段降低成本,解决经费不足的情形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的矛盾与纠纷。   五是在用电客户维权意识高涨的情形下,国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政治要求。电网企业不少员工不能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后及时转变思想观念,不少纠纷的发生源于一些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坚持依法办事,缺少社会服务意识。 
      六是居民高压自管户大量存在,成为纠纷的重点。高压自管户是指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客户,电力设施(配电室)的投资和维护由用电客户自身管理。当高压自管户的主要用电类别为居民性质时,称为居民高压自管户。近几年,居民高压自管户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开发商、业主(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的主体难以确定,供电企业经常被卷入众多主体之间的纠纷中。由于业主(居民)不能享受到供电企业包括抄表、收费、抢修在内的到户服务,引发了部分业主(居民)的不满。居民高压自管户拖欠电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停电催费权利的行使难度较大,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构建新形势下供电秩序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供电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构建新的供用电秩序,结合案例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供电企业营销工作的实际,应该把新形势下供用电秩序定位于“和谐、诚信、法治”。 
      构建和谐的供用电秩序就是通过创新优质服务工作,实现并满足客户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树立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品牌,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电网企业与客户的双赢。构建诚信的供用电秩序就是通过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建立电网企业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损”的机制,通过信用机制的惩戒和激励功能,使“诚实守信”成为供用电双方所遵循的共同原则。建设和谐、诚信、法治的供用电秩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供电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一方面,可以促使员工自觉遵纪守法,接受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员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例如,使营销人员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工作中就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撤销权和代位权,依法要求欠费用户提供保证、抵押、定金等形式的担保及合同保全措施,行使申请支付令追缴欠费等法律措施。 
      (二)积极推动地方供用电立法。实现供用电秩序“法治化”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积极促成有利于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地方法律法规出台,对于弥补电力法律法规的缺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不断加强契约意识。签订明确详尽的供用电合同,规定电网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权利义务,为双方建立和谐的法律关系提供法律规范。尤其是在电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合同的“法律”形式,调整与用电客户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与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首先要将《电力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中的一些合理内容移植到供用电合同中去,让其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内容,使供电企业按合同操作有法律依据,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其次,由于供用电合同签订数量非常大,合同条款都是事先拟定的,因此供电企业在设计合同格式条款时,必须格外慎重,不能让自己设计的格式条款被司法机关否定其效力。另外,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事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四)加强信用机制建设。一方面是建立用电客户信用等级档案,根据用电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用电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业扩报装项目的优先安排、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的优先供电等。对于信用等级低的用电客户,可以要求其实行电费担保或预付电费。通过对用电客户的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促使失信客户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信用系统,把欠费用户列入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曝光欠费用户。如有关部门将实施窃电的单位的行政处罚记入本县的信用系统,尝试通过披露失信企业信息来解决扰乱供用电秩序的问题。 
      (五)多措并举解决供用电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如:注重电费发票开具的规范性,加大对电费违约金收取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可协商性供用电合同的推广力度,开展居民供用电合同签订相关问题的研究;逐渐取消对居民高压自管户配网资产产权移交和一户一表的改造;树立主动维权意识,运用支付令、起诉、电费担保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费问题;加强业扩报装阶段用电客户主体资格审查,从源头上确保供用电合同中确定的用电客户是真正的用电客户;加大对用电客户的跟踪管理,及时变更用户联系方式,了解用户履约能力;在处理违章用电、窃电时,应注意保护现场,与公安部门、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联合查处窃电,保证证据充分和程序合法;因计划检修、事故抢修、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以及催缴电费需要依法停电时,应严格履行告知程序。 
      作者简介: 
      韩开忠,男,安徽枞阳人,安徽省枞阳县供电公司办公室从事档案管理编研工作。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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