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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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发改规〔2026〕1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
为加强全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完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下简称“管输价格”),健全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和调整海南省内管输价格。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海南省内除中央定价之外、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天然气主干管道、跨市县管道及市县域内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及海底管道等。
第三条 管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兼顾管道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及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政策、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第二章 定价模式及核价方式
第四条 管输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结合输气量、税收等因素后确定准许收入,用准许收入除以成本监审期间内最末一年运输气量或各年度实际运输气量的平均值核定管输价格。
第五条 管输价格向全省统一价格即标杆价格过渡。根据本办法核定的国家管网集团海南省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即为我省标杆价格,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执行,其他存量管道运输价格按本办法核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逐步向标杆价格过渡。
第六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一)准许成本。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1.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使用权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2.准许收益率。准许收益率可参考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具体核定时,应结合我省管道运输企业正常运营需求、管道建设需要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税金。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七条 管道运输气量核定。管道实际负荷率高于50%(含)时,按照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管道实际运输气量核定管输价格,若成本监审期间各年度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变动较大,可采用各年度管道实际运输气量的平均值;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50%时,按50%负荷率对应的运输气量计算。若管道实际负荷率出现较大波动,我委将适时研究调整。
第八条 按本办法核定的管输价格较上一监管周期调整幅度过大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对应调但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九条 管输价格制定和调整。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依规开展成本监审,并将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输价格的依据。
(二)管道运输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总输气量等内容。
若两个成本监管周期之间出现过渡期,为保持管输价格平稳,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上一成本监管周期核定的价格。
第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输价格后,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辖区内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未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对管道运输业务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向省级价格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独立核算的投资、成本、输气量、收入等相关材料。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并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不正当收益进行依法追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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