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装修垃圾源头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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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发〔2026〕36号
各县级市(区)城管局、姑苏区城管委、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局,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工业园区规建委: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装修垃圾源头管理水平,根据《2026年全省建筑垃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装修垃圾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市住建局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装修垃圾源头管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进一步规范全市装修垃圾源头管理工作方案.docx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日
进一步规范全市装修垃圾源头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装修垃圾源头管理水平,打好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基础,根据《2026年全省建筑垃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装修垃圾全流程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源头归集管理要求
(一)明确源头归集管理单位。
1.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和合同约定,实施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者实施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
2.未实施物业管理及未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原则上由街道(镇)实施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
3.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域、公共场所等非住宅区域,依据实际情况,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实施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
(二)强化源头归集管理责任。
1.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属地街道(镇)督促各类归集管理单位落实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设置与管理的要求,开展装修垃圾源头投放宣传,做好装修垃圾预约收运衔接等工作。
2.物业服务人应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落实所辖区域内装修项目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行或委托装修企业进行装修时,应按《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范投放、运输及处置装修垃圾。
二、规范集中堆放点设置
(一)明确集中堆放点设置要求。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指导街道(镇)按照《苏州市装修垃圾归集点及转运调配场建设运营标准(试行)》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并可按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固定堆放点”“专用回收箱”“临时交付点”三种模式。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小区范围内,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由街道(镇)指定集中堆放点。鼓励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与大件垃圾等堆放点合并设置,进行分类投放管理。
1.固定堆放点设置。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内部区域,可按照相关标准专门划定、设置用于堆放装修垃圾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固定场所。
2.专用回收箱设置。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内部区域,可划定用于放置临时贮存和周转装修垃圾的专用回收箱的区域。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回收箱及配套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
3.临时交付点设置。对于公共场地较小、空间有限的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可采用微信小程序线上预约方式,在指定地点进行交付清运。
(二)规范集中堆放点投放管理。
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落实集中堆放点投放管理规范,并安排人员进行管理。
1.落实垃圾预处理。装修垃圾在投放前,应进行简单的预处理。可按照大件装修垃圾、有害垃圾、其他装修垃圾进行粗分类,并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的原则进行处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大件装修垃圾应进行拆解后投放。
2.规范投放管理。设置固定堆放点或专用回收箱的,应设置公示牌,明确场所的开放时间、投放管理要求、管理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设置临时交付点的,应设置醒目标识,在投放时间段进行管理,加强非投放时间段日常巡查。装修垃圾产生者应在约定时间将装修垃圾运送至临时交付点。装修垃圾在临时交付点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三、强化源头收运交付管理
(一)提升收运交付预约比例。
鼓励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装修企业通过微信小程序发起清运预约,提升线上预约比例,实现清运、处置全程可溯。
(二)严控收运交付实施过程。
1.规范收运管理。装修垃圾应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运输,相关信息可至苏州市建筑垃圾治理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外服务网站(https://szjzljw.cloudhw.cn:8446/#/)查询。物业服务人、装修企业等发现违规清运的,应及时向属地街道(镇)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鼓励物业服务人、装修企业等与合规运输企业签约。
2.明确短驳要求。街道(镇)应加强装修垃圾短驳管理,明确短驳覆盖点位和运输方式,短驳运输单位在将装修垃圾短驳至街道(镇)设置的集中堆放点前,应向属地街道(镇)相关管理部门报备运输时间和方式。严格短驳过程监管,落实密闭化运输,防止装修垃圾遗撒造成环境污染。
四、完善监管保障措施
(一)实施档案管理。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联合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街道(镇)的指导,督促住宅小区建立装修垃圾源头管理档案,记录小区装修情况、运输企业及进出车辆等信息,建立“一小区一档案”。
(二)落实装修登记。
物业服务人应按相关规定落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前的登记工作,内容应包含装修企业、施工期限、装修面积、装修垃圾预计量及处理方式等信息,签订并严格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强化政策宣贯。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告知书》,指导属地街道(镇)通过物业服务人、社区等告知装修登记办理单位(人),并围绕规范投放、合规委托、资源利用等内容开展宣传发动;会同物业、家装等主管部门指导物业协会、家装协会等开展装修垃圾收运处政策宣贯。
(四)深化便民服务。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联合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人、社区等在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垃圾分类亭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本区域内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鼓励使用装修垃圾源头预约微信小程序,更好服务市民。
(五)推动协同治理。
依托“一委一办一平台”工作体系和“大城管”格局,深化城市管理进社区机制,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服务前置。针对居民小区装修垃圾管理难点,加强城市管理与物业管理有机融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巡查、劝阻、报告等责任,着力解决居民反映强烈的装修垃圾“随意堆、清理慢、监管难”问题。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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