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四平市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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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改价格字〔2026〕71号
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及时疏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矛盾,保障燃气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和安全平稳供应,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关于实施四平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四发改规〔2025〕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四平市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四平市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
二、联动后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联动机制测算,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上调0.11元/立方米。一、二、三档用气价格仍按省规定1:1.2:1.5阶梯比价关系相应调整。调整后,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第一档2.93元/立方米,第二档3.52元/立方米,第三档4.4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城区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销售价格仍按《关于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实行季节性价格管理的通知》(四发改价格字〔2024〕86号)规定执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独立采暖用天然气价格。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应独立装表,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
三、优惠政策
(一)困难群体。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受到影响,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困难群体,暂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不参与本次价格联动,用气价格仍按2.60元/立方米执行。
(二)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享受居民用气价格优惠政策范围主要限定在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育服务机构等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对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动态更新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市民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市直非居民用户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困难群体和非居民用户基础信息动态调整工作,精准做好新增人员(用户)纳入、不符合条件人员(用户)退出等工作,并及时将更新后的人员(用户)信息推送给各燃气经营企业,确保优惠对象信息真实准确,保障气价优惠政策精准落实。
(二) 强化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规范价格秩序,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变相涨价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服务保障,落实政策规定。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保障好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做好气价联动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好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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