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去产能:各省政策及最新进展梳理
摘要
目前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出台并实施未来3-5年煤炭供给侧改革政策。各省已核定上报目前煤炭产能和未来3-5年去产能目标。包括2015年煤矿总数,3-5年去化目标;2015年核定年产能,3-5年化解过剩产能目标。
截至2015年末全国煤炭总产能57亿吨,未来3-5年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未来3-5年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各省煤炭去产能规划中,山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1亿吨以上,内蒙古、山东、河北、贵州等化解过剩产能5000万吨以上,陕西、云南、安徽化解过剩产能3000万吨以上,江苏、湖南、重庆、宁夏化解过剩产能1000万吨以上。
具体出台政策的省份包括:华北地区的山西、内蒙、河北、北京;华东地区的山东、江苏、安徽、福建;华中地区的湖北、湖南、河南、江西;东北地区的黑龙江;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贵州、重庆;西北地区的新疆、宁夏、青海、陕西、甘肃。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包括:浙江、上海、广东、广西、海南、天津、辽宁、吉林、西藏自治区。
各省煤炭去产能的措施主要包括:(1)严控新建煤矿项目审批(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煤矿项目新建),(2)推进煤炭企业改革兼并重组,(3)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4)对存在安全、闲置等问题企业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开发权,(5)完善煤炭市场机制,(6)制定退出过剩产能任务安排,(7)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8)合理安置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9)加强煤炭安全清洁高效生产和消费,(10)加快煤炭产业科技创新等。
全国各省煤炭去产能政策及进展详情
(一)山西:到2020年,全省有序退出煤炭过剩产能1亿吨以上
1.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对于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6〕167号文件列出的山西省未履行核准手续、擅自建设生产的16座煤矿,立即停产停建。
(2)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全省所有煤矿要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规定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3)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按照依法淘汰关闭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减量置换退出一批、依规核减一批、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的要求,实现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到2020年,全省有序退出煤炭过剩产能1亿吨以上。
(4)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配置煤炭资源。2016年起,暂停出让煤炭矿业权,暂停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
(5)从严控制煤矿项目审批。“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煤矿项目。
2.加大煤炭企业改革力度
分离办社会职能。“十三五”期间,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加快推进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稳妥推进。
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将企业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幼儿教育机构要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承担的矿区、职工家属生活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要逐步分离移交当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
3.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机制
(1)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建立健全煤炭价格监管机制。在潞安集团、阳煤集团、晋煤集团开展建立完善价格自律机制试点。
(2)创新煤炭交易机制。争取国家煤炭期货交易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短期协议、中长期协议等交易新机制。
4.加强煤炭安全清洁高效生产和消费
(1)2016年要对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开展不少于一个月的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停产停建整顿。
严格限制开采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鼓励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无煤柱开采等新技术。
(2)推进煤炭绿色低碳消费。全力推进晋北、晋中、晋东三个国家级千万千瓦级现代化大型煤电外送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就地转化原煤2亿吨左右。
5.加快煤炭产业科技创新
(1)加快建设山西科技创新城。引进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引进一批高端研发机构和人才,引进一批优秀企业和标志性项目。
(2)设立山西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煤电一体化、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碳交易及碳减排等项目。
6.加强生产煤矿能力管理
(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84%组织生产;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不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
(2) 有关煤矿必须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全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
(二)北京:依照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京煤集团主营的煤炭开采将逐步退出北京
依照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京煤集团主营的煤炭开采将逐步退出北京。集团2020年前将把在北京的煤矿都要关掉。2016年3月底,该集团开采了50多年的长沟峪矿已关停。集团计划在2017年木城涧矿关闭,2018年大台矿关闭,2019年大安山矿关闭。
(三)河北:用3-5年时间,全省退出煤矿123处、退出产能5103万吨
1.严控审批新建煤矿项目。自2016年起,除按国家规定补办核准手续项目和已批准整合改造设计项目外,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2.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淘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明确的13类小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3.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包括以下企业
(1)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2)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3)技术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4)其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等不履行法人义务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4.退出过剩产能任务安排
安排退出煤矿123处、产能总计5103万吨。分年度任务安排:2016年退出50处、产能1309万吨,2017年退出11处、产能742万吨,2018年退出31处、产能1151万吨,2019年退出8处、产能440万吨,2020年退出23处、产能1461万吨。按所属区域分:石家庄市1处、产能30万吨,承德市6处、产能155万吨,张家口市65处、产能1891万吨,唐山市8处、产能1010万吨,保定市2处、产能60万吨,邢台市26处、产能989万吨,邯郸市15处、产能968万吨。
5.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推动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10家以内,单个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6.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控制超能力生产
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7.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问题
2016年5月6日,河北省推行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意见提出了10项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四)内蒙:3-5年时间,通过遏制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和超能力生产,采取有序退出、减量置换、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优化升级等途径,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落实国家去产能措施
国家要求煤矿年全国减少6.2亿吨,内蒙古减少1.4亿吨;国家要求违规煤矿停工停产,全国违规在建8亿吨、内蒙古1.6亿吨(其中已投产0.8亿吨)。
2.不新开矿、促进煤炭就地平衡
(1)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2)全力推动一些重大项目与现有生产的、在建的煤矿联合重组,重组不成的,签订长期供煤协议,稳定供需关系。
(3)届时自用煤将达到7.6亿吨,外运5.6亿吨、减少4000万吨,基本实现就地平衡。
3.争取政策支持
(1)争取国家处置企业债务、银行不良资产、呆坏账核销等政策,促进内蒙古民营煤矿在前几年资源整合、横向重组中的债务化解。
(2)内蒙古11户大型民营煤企,2015年底负债1400亿元,其中还息十分困难的有5户;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导140户停产半停产煤矿、资源枯竭煤矿有序退出市场。
4.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
(1)引导企业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报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探索实行煤炭企业内部产能“存去挂钩”。
(五)江苏:3至5年时间,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5家企业14处煤矿有序退出,退出产能达到47.7%
1.截止2015年底现有6家煤矿企业共20处煤矿,核定总生产能力2477万吨/年,其中18处生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182万吨/年、2处停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95万吨/年。
2.从2016年起,拟用3至5年时间,引导5家企业14处煤矿有序退出,退出产能达到47.7%。其中,地方企业退出3家8处煤矿,核定总生产能力836万吨/年;中央企业退出2家6处煤矿,核定总生产能力346万吨/年。从退出时间看,2016年退出11处煤矿,核定总生产能力1016万吨/年;2018年退出2处煤矿,核定总生产能力46万吨/年;2020年退出1处煤矿,核定总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六)山东:到“十三五”末煤炭产能压减至1亿吨左右,去产能5000万吨
1.现有各类煤矿194处,年产能合计17892万吨,其中省属企业73处,年产能12817万吨;市县属煤矿121处,年产能5075万吨。
2.到“十三五”末煤炭产能压减至1亿吨左右,去产能5000万吨。其中,生产矿井力争压减产能2000万吨,关闭淘汰产能3000万吨。每年需控制压减煤炭产量1000万吨左右。
3.实施“退出东部、压缩中部、稳定西部、储备北部”差别化煤炭开发战略。退出东部,即收缩关闭临沂、潍坊、淄博、烟台等东部矿区资源枯竭和衰老矿井。压缩中部,即压减济宁、枣庄、泰安、莱芜和德州等中部矿区产能规模。稳定西部,即基本稳定巨野矿区煤炭产量。储备北部,即将黄河北煤田及未开发的煤炭资源集中区域实施战略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
(七)安徽:预计“十三五”期间减少产能1695万吨,煤矿产能由1.7亿吨下降到1.5亿吨
1.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煤产量13404.2万吨,比上年增长5.4%,增幅居中部第一、全国第二。但需求萎缩,价格下跌,煤炭行业全年出现了近百亿元的亏损。
2.2015年,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47座小煤矿彻底退出安徽省煤炭历史舞台。在“增量”上,新建矿井年产规模须达45万吨以上。
3.“十三五”期间,9对矿井关闭,2对矿井停止建设,2对矿井停产留矿,减少活动采区74个。预计“十三五”期间四个矿业集团共减少产能1695万吨,全省煤矿产能由1.7亿吨下降到1.5亿吨。
(八)福建:“十三五”期间,关闭退出煤矿113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750万吨/年以上
1.2016年,关闭退出小煤矿29处、淘汰落后产能140万吨/年以上。
2.2018年底前,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武夷山、宁化、明溪、尤溪、三元等县(市、区)须在明年底前退出煤炭生产;同时对9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倒逼机制,按“关闭退出一批、整合淘汰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实施分类整顿。
3.“十三五”期间,计划关闭退出煤矿113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750万吨/年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以内,年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煤矿最小生产规模为9万吨/年。
(九)江西:从2016年5月1日开始,须按新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1.合规产能是指2006年各地制定的产能标准,江西省是3000多万吨,一直沿用至今。但这几年很多矿井都停止了生产。2015年共有煤矿井500多座,但真正开工的只有200多座,煤炭年产量为1300多万吨。
2.煤矿企业实际生产天数必须严格控制在276天以内,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并按此及时调整劳动组织形式。对因特殊原因和要求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约谈和通报,并列入企业不诚信记录。
4.所有煤矿合规生产能力要有所调整,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276天除以原规定工作日330天)的系数后取整。
5.《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江西省关闭退出煤矿283处以上,退出产能1868万吨以上。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同时,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换证的煤矿,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未实现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未淘汰木支护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
(十)河南: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建设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矿井
1.严控新建煤矿项目审批
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建设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矿井、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要新增产能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淘汰落后产能
用3年左右时间,关闭淘汰下列矿井:资源枯竭、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或剩余可采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矿井,采用国家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或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差、违法违规生产或建设的矿井,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规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瓦斯矿井,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承担社会责任、恶意欠交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矿井以及其他国家明令关闭退出的矿井。
3.优化存量产能
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4.分类处置兼并重组煤矿
(1)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资源禀赋条件好,可在安全生产验收合格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后保留并恢复生产;符合国家规定,对正在停产整顿矿井,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标准,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2)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灾害威胁较重的兼并重组矿井,由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开采成本过高或严重亏损的,经兼并重组双方协商后,向政府申请实施关闭。
(3)对符合保留条件但当前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主动停产的煤矿,为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恢复生产涉及其他证照过期的,支持办理恢复相关生产证照。对政策性原因停产的煤矿,可顺延证照有效期。
(十一)湖南:用3至5年时间,化解落后煤炭产能1500万吨,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200处左右
1.煤炭“去产能”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超能生产等7个方面。
2.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省政府批准各地保留煤矿规划后,停止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3.关闭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对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淘汰。
4.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时间,化解落后煤炭产能1500万吨,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200处左右。
5.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1)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严重灾害隐患,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2)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核定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落后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3)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等费用的煤矿。
6.推进企业改革重组转型。
(1)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相互持股。
(2)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
(3)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现代农业。
(十二)湖北:3年内减压全省煤炭过剩产能800万吨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煤矿项目新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增产能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2.2016年,计划压减煤炭行业今年压减产能400万吨。目前,已将煤炭压减任务分解到各市州。从2016年开始,用3年时间压减800万吨煤炭产能,关闭退出80处煤矿,力争达到100处。
3.煤炭行业脱困升级。煤炭行业可发挥湖北长江黄金水道和正在建设的蒙西铁路等交通区位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煤炭等原材料物流基地,用腾出的资源和空间发展新兴产业,生产绿色产品。
(十三)重庆:煤炭产能压减到2000万吨以内,煤矿数量压减到70个以内
1.煤炭产能压减到2000万吨以内,煤矿数量压减到70个以内。煤炭去产能比例将达到1/2,去产能时间为2-3年,也快于国家要求的3-5年。计划关闭的煤矿中乡镇煤矿占212个,市属重点煤矿7个。将以煤矿关闭退出为抓手,加快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2015年关闭了210个煤矿,淘汰落后产能1389万吨。截至2015年末,合法矿井数量为403座,合法产能为4084吨。
3.2016年将关闭煤矿219个,削减产能1300万吨,每个关闭煤矿将获得600万元转产扶持资金。继续对关闭煤矿发放转产扶持资金,并确保13亿元转产扶持资金发放到位;同时严格关闭煤矿审查验收,落实井筒炸毁封闭、生态环境恢复等要求,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4.在今明两年累计关闭煤矿340个左右。到明年,仅保持煤矿70个。
(十四)四川:将煤炭产能稳定在9500万吨/年
1.四川省煤矿数771处,居全国第2位,但9万吨及以下煤矿仍有472处,居全国第2位,其中6万吨及以下煤矿还有92处。
2.2015年,淘汰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灾害严重的小煤矿100家,同时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推进川南古叙、筠连矿区等大型煤炭基地综合开发,煤炭产能稳定在9500万吨/年。
3.2016年,提高原煤入洗率5个百分点以上,对现役燃煤机组实施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加大燃煤小锅炉整治和散煤清洁化治理,通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2个百分点以上。
4.未来3年内将停止规划新建煤矿,严禁新增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淘汰关闭一批落后小煤矿,推进煤炭绿色开发,将煤炭产能稳定在9500万吨/年。
5.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煤矿瓦斯等综合利用水平,使煤炭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50%以上。
(十五)贵州:3至5年时间关闭退出煤矿510处、压缩煤矿规模7000万吨左右
1.目前合法矿井684座产能1.69亿吨,批复未建产能约300座煤矿、产能5000万吨,合计产能2.2亿吨,占比为30%。
2.政策方面,设立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煤炭行业去产能给予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等方面支持。在安置员工方面,鼓励企业内部安置,政府设立稳岗补贴;对将消亡企业,政府进行监督安置。
3.此次关停煤炭产能以当地民营企业为主,省内盘江集团、水城矿业集团和六枝工矿集团三大国有煤炭企业关停相对较少,在员工安置方面压力较小。民营企业按照产能150元/吨标准予以赔偿,国企将按照从业人员人数赔偿。
(十六)云南:煤炭去产能40.7%以上
1.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革和产能核增项目等。
2.煤炭去产能目标是从现有的11800万吨压减到7000万吨以内,去产能40.7%以上。
3.淘汰落后产能方面,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关闭退出。
4.控制超能力生产方面,从2016年起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5.出台化解过剩产能权益保障政策,全力做好职工安置。
6.对省属国有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开发权的项目,凡闲置三年以上未开发利用或者累计投入不足协议总投资10%的,应当无条件将开发权归还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重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
(十七)陕西:净减少生产能力4006万吨
1.以渭北老矿区为重点分批关停竞争力低、安全风险大、生态破坏严重的矿井。同时,持续推进煤炭产业战略北移,通过科技创新加速形成全国领先的现代化煤炭基地。
2.175个省属及地方生产煤矿(不含神华神东公司等央企所属煤矿)原核定能力25041万吨,为化解过剩产能,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了这些矿井的生产能力,这些生产矿井的能力调整为21035万吨,净减少生产能力4006万吨。
(十八)甘肃:3到5年退出煤炭产能1000万吨
1.截至2015年底,煤矿154处,年生产能力6560万吨。目标是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持续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
2.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同时小煤矿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也将逐步关闭退出。
3.从今年起用3到5年退出煤炭产能1000万吨。
(十九)宁夏:力争2016年实现非煤矿山数量压减20%
1.力争今年实现全区非煤矿山数量压减20%的目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2.协调双马二和贺家瑶井田拟办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探矿权重叠问题,尽快完成鸳鸯湖矿区红柳井田、马家滩矿区双马一井和双马二井的发证工作。
3.推进23宗煤炭勘查区块矿业权处置,逐步完善矿政手续。
4.加强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年内做好前6批78个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的收尾工作,论证落实、组织实施第7批地勘基金项目。制定鼓励市县地方财政出资勘查低风险矿种政策规定,探索矿产勘查投入新模式。
5.修订完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缴纳价款相关规定。编制完成永宁县等10个县(市、区)矿业权设置区划和采矿权整合工作,实现全区非煤矿山数量压减20%的目标。
6.编制完成“十三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机制的刚性约束和可操作性。
7.2016年5月出台《关于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五项具体措施,开展职工安置工作。
(二十)新疆:2016年,原煤产量目标控制在1.5亿吨左右
1.2016年新疆原煤产量目标控制在1.5亿吨左右,为新疆工业和经济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2.对于新疆所有已公告生产能力的煤矿,在现有合规产能的基础上,直接乘以0.84(276除以330)取整数,确定为煤矿的新的生产能力,企业不再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不再进行申报。
3.新疆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及276个工作日重新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严禁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必须制定具体方案,应明确具体生产、放假日期、生产和检修计划及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停产放假期间安排生产准备和检修。
(二十一)青海:完成煤炭产能276万吨的减压目标
1.化解过剩产能。争取提前完成煤炭产能276万吨的目标。
2.严禁新增产能。加强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级项目管理部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3.减压退出煤炭产能。利用3-5年时间,关闭退出14处煤矿、产能276万吨。2016年完成青海煤业公司等3处煤矿15万吨煤炭产能关闭退出工作。
(二十二)黑龙江:明确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1.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煤矿、产能小于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煤矿,一律列入产能淘汰计划。
2.引导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与大型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以及省煤矿整治整合方案批复保留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煤矿,要有序退出。
政策详情参见:
《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
北京京煤集团2016年度工作会
《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人民网:内蒙古煤炭行业多举措化解过剩产能
《江苏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初步方案》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国煤炭交易中心:安徽2016年煤炭去产能3000万吨
福建省安监局:福建省制定“十三五”期间煤矿关闭淘汰目标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煤炭行业加速去产能
《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
《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
四川省能源发展工作会议:四川煤炭年产能将稳定在9500万吨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会:云南省煤炭去产能40.7%以上
《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
《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工作会议: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锁定七项任务
新疆煤炭工业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煤炭工业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关于实施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的意见》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编辑:东北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