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石油行业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 要】石油行业的垄断具有行政性,反垄断法对这类垄断行为的规制作用很小。本文从石油行业的行政垄断出发,分析现阶段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性质、石油行业垄断的表现,进而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类似于石油行业等相关行业的行政垄断的规制的局限性。最后着力对反垄断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石油行业;行政垄断;立法建议
一、石油行业垄断的合理性分析
石油市场垄断能更充分的利用现有资源,避免资源重复配置这是其自然垄断的性质的表现;从产品性质看,汽油、煤油、柴油及化工产品等是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具有公用性,同时原油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而从行业性质看,石油行业关乎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自然垄断和公共利益赋予了石油行业垄断的合理性可以得到豁免。中石油、中石化虽经重组但仍维持着与国家行政机关密切的联系。石油价格受行政因素影响大。民营企业很难获取勘探开采资质,商务部通过《原油经营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管理办法》确立了两大集团对原油和成品油的控制价权。石油行业受行政保护使内部机制冗杂、腐败横生,根据X-非效率理论 已经违反了自然垄断得以豁免的正当性――垄断比竞争更有效率。石油行业的垄断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石油行业具有国有企业和国内民生国际战略地位的特殊性。但,法律不能因此放松对其监督。政府要维护的是石油市场的效率,而不是某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只有通过法律有效的监管石油市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为石油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反垄断法对石油行业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石油行业确实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如垄断高价、拒绝交易和价格歧视。“茂化实华停产风波” 就是垄断高价的一个实例,同时中石油、中石化,在国内成品油提价,以低于国内成品油税前价10%的价格向海外出口,凭借垄断地位制造内外有别的油价,区别对待国内外消费者构成价格歧视;“华南油荒”很大程度上归咎于两大石油巨头的无理拒绝交易行为。为促进石油行业市场化、提高中国在国际油市竞争实力,规制石油行业的垄断行为十分必要。
反垄断法对石油行业规制的重点不是自然垄断的属性而是其行政垄断属性 ,反垄断法恰在行业垄断规制上存在很多的局限性:一是立法不明。在我国,行业性行政垄断比较常见,反垄断法第七条保护包括石油行业在内的诸如电力、银行、铁路、烟草等行业。第八条虽规定行业性行政垄断需要反垄断法规制,但第七条以将上述行业性行政垄断从“滥用行政权力”中排除。二是执法机构设置不清。立法中,对规制类似石油的行业性行政垄断的执法机构未明确界定,只主张由行政垄断主体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其他滥用行政权力依照其他规定”;实践中,上下级系统内部利害关系的制约导致监督功能难以发挥。“上级机关”因实施垄断的主体所属的部门的不同而不同使执法权、执法体系分散复杂,易出现重复执法或执法空白。三是法律责任缺失。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责任形式,造成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建议
一是要明确立法。完善反垄断法对我国以石油行业为代表的行业性行政垄断;综合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需要调整的行政垄断的范围明确界定。根据司法实践完善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二是要树立执法机构的独立和权威。首先执法机构应隶属于国务院,执法权限必须高于其它的部委,设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执法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没有人事和财务联系 。其次执法人员的选拔与资格审查程序必须严格考察专业知识和工作社会经验。最后执法机构 。有权监督、调查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性手段和措施;有权对由行政垄断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行政裁决,对己经构成犯罪有权将案件移送至侦查机关。三是要法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 。因此,笔者建议:细化行政责任规定事前责任;增加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等;根据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其主体所获得的非法收益的多少以及其受害者的损失的大小等方面确定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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