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行政处罚遵循属地监督管理原则
8月29日,14届2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实施行政处罚的指引》(以下分别简称《通知》和《指引》)。《指引》明确,管道保护工作行政处罚遵循属地监督管理原则,除特定情况外均由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管辖。
据悉,《通知》和《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该类管道全市共约740公里。
《通知》规定了市区两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市区两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明确了各类有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管道保护地域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道路工程、水务工程、林业园林绿化工程等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同时突出明确了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
在管辖方面,《指引》明确管道保护工作行政处罚遵循属地监督管理原则,除特定情况外均由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管辖。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指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环节,作出了指引性规定,明确了有关程序要求。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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