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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遭重罚

    2016-07-20 09:47 [燃气要闻]  来源于:大众日报    作者:大众日报
    导读: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因强制向用户收取预付气费款,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5.2308万元;罚款681.8533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因强制向用户收取“预付气费款”,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5.2308万元;罚款681.8533万元。
     
        2014年7月,青岛市工商局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案源线索,称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限制用户燃气使用量等涉嫌垄断行为。初步核查认为,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启动反垄断调查。
     
        据查,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自2010年4月16日起,单方要求工商业户在供气前缴纳“预付气费款”,否则无法签订《燃气供气协议》、无法使用燃气,用户迫于压力不得不缴纳“预付气费款”。并且,用户缴纳的此项“预付气费款”,由该公司无偿占用,不能冲抵每月燃气费,直到不再用气时,才能返还。经调查确认,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共向209家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05元。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认为,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以强制方式向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是附加给工商业户的不合理交易条件,构成了无正当理由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且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预付气费款”,收取款项金额高、涉及面广,加重了工商业户的负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3月18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开始向工商业户退还其收取的“预付气费款”。
     
        今年5月17日,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308万元;对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处以2013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681.8533万元。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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