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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案例 | 广东佛山某养殖场偷排“黑色液体”?查处并罚30万元

    2023-08-24 10:01 [曝光台]  来源于:高新区生态环境    作者:高新区生态环境
    导读:案件详情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杨和监督管理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河涌水质异常,且具有较大动物粪便特征的气味。 执法人员沿着河涌溯源,逐一排查周边养殖场,通过对比水质颜色、气味,分析上下游水体流动情况,发现嫌疑养殖场的消纳塘(
    案件详情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杨和监督管理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河涌水质异常,且具有较大动物粪便特征的气味。
    执法人员沿着河涌溯源,逐一排查周边养殖场,通过对比水质颜色、气味,分析上下游水体流动情况,发现嫌疑养殖场的消纳塘(用于贮存经沼气池、曝氧池处理后的养殖废弃物)的渗漏口正在渗出黑色液体。
    结合该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相关环评文件要求,该养殖场养殖废弃物需经集中收集后通过“沼气池+曝氧池+消纳塘”工艺进行处理后,作为鱼塘肥水不外排。因此,初步认定该养殖场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为做好证据固定,执法人员现场委托佛山市高明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渗漏的液体进行采样并分析,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渗漏的生产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为一般水污染物。
    处理结果
    上述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杨和镇人民政府最终对上述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养殖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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