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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盐县发布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10-24 10:55 [环保要闻]  来源于:海盐县人民政府    作者:海盐县人民政府
    导读:10月22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2日。 内容指出,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建设工程垃圾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10月22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2日。
    内容指出,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建设工程垃圾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二是装修垃圾源头管理。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由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并及时组织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辖区内建筑垃圾应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的单位处理,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规范建筑垃圾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无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单位的排查整治力度。
    全文如下: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拟了《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内容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网上留言、电话反馈及信函提出,意见标题请注明“《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2日
    联系电话:0573-86198724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综合管理科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2日
    关于《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政府加大城市有机更新力度,进行大规模城镇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质量及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7月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盐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28号),在部门联动、处置管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已无法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上位法在近年来均有修订。因此,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居民人居环境,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县综合执法局借鉴北京市、上海市等大城市及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等周边县(市、区)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后,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县综合执法局向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框架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工作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职责分工、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1.工作目标。提出制定《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
    2.适用范围。提出《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建筑垃圾”的定义。
    3.主要内容[(一)-(六)]。分为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中转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和规范建筑垃圾设施设置。
    4.职责分工。包含各部门、各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5.保障措施。内容确定建筑垃圾收费模式。
    四、补充说明
    《管理办法》拟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海盐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体系为宗旨,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市场引导”的原则,构建我县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与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适用范围
    海盐县辖区全域范围内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渣土管理文件另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建设工程垃圾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二是装修垃圾源头管理。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由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并及时组织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二)规范建筑垃圾中转管理。各镇(街道)应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库容需求,落实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原则上每个主体至少设立一个建筑垃圾中转站,按照“四到位”(即程序到位、污染防治到位、日常管理到位、周边环境整治到位)、“七个有”(即有围墙、有标识、有监控、有人管、有制度、有防污措施、有修复方案)的要求严格管理。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建筑垃圾处置等行为,规范我县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四)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手续,并在许可范围内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管理人。
    (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辖区内建筑垃圾应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的单位处理,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六)规范建筑垃圾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无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单位的排查整治力度。
    四、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根据省、市要求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财政资金,强化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对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置;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规范处置,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审批;依法对未经审批或备案跨省级移出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并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装修垃圾管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有关项目建设,指导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已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港口(码头)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水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交通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水利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水利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再生产品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农业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审批工作;依法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指导管理;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协同开展对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执法检查;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负责各中转站垃圾清运的调度,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分类技术指导,加强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有效措施,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建筑垃圾收运处工作取得实效。
    (二)确定收费模式。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和财政适度补贴的原则。
    1.建筑垃圾产生地至各中转站的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2.全县9个镇(街道)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运到海盐县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由县财政落实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费用(中转站至海盐县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各主体自行保障。
    3.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及拆除等大型工程类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应采用直运模式,建筑垃圾相关运输处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注重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宣传建筑垃圾合理处置的内容和意义,依托社会力量,探索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建筑垃圾收运处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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