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州发布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10月16日,博州发改委发布关于博州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其中明确指出:
1、自治州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核定为0.558元/立方米。
2、自治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1.73元/立方米执行,对于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气(以民政部门确认人员为准)价格按1.4元/立方米(含税价)执行。
3、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全州各县(市)城镇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
原文如下:
关于博州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配气价格机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博州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居民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自治州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核定为0.558元/立方米。
二、核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本次定调价方案坚持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原则,对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与邻近地州价格水平,自治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1.73元/立方米执行,对于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气(以民政部门确认人员为准)价格按1.4元/立方米(含税价)执行。
居民用气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部队生活、监狱监舍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
三、商业用气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按照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州商业用气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及时报备。
四、相关要求
㈠保障燃气供应。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配气成本核算,确保经营区域内燃气供应。
㈡强化明码标价。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㈢做好政策宣传。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耐心细致向用户做好价格调整告知,接受用户咨询,通过媒体积极向用户公示价格,及时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五、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全州各县(市)城镇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
审核:林勇
(编辑:韩语) |
-
2019年3月25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所属中国机械进出口...[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