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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案例 | 这两企业因涉气违法被罚超340万元

    2023-09-05 10:05 [环保要闻]  来源于:VOCs前沿    作者:VOCs前沿
    导读:日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于今日(9月4日)向两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底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两家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212.28的行政处罚。 其中,湖
    日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于今日(9月4日)向两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底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两家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212.28的行政处罚。
    其中,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共涉及7项环境违法行为:
    1、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2、2#焦炉焦侧炉门无组织逸散严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3、化产区储罐呼吸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4、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5、2#焦炉在线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联网逃避监管;
    6、粗苯管式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因这些违法行为共计处罚212.28万元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共涉及5项环境违法行为:
    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
    2、重污染天预警期间,钢铁焦炉及烧结均未响应管控措施;
    3、无组织排放严重;
    4、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
    5、部分工序无污染治理设施。
    该公司因这些违法行为共计处罚133.5万元
    (图片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官网)
    据此前报道,8月1日至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赴湖南省娄底市、益阳市、岳阳市调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调研过程中发现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未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焦炉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化产区部分装置废气通过旁路偷排偷放。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高炉热风炉等多个生产装置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涉嫌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烧结机、焦炉等装置无组织排放严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16582801;
    法定代表人:史岳荣;
    注册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骡子坳(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000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对你公司现场调研后环保问题反馈,2023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无组织逸散严重、部分储罐呼吸气未收集治理、未开展LDAR检测、在线监测应联未联逃避监管、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1、你公司于2023年1月6日至7日、1月10日至12日、1月21日至24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2、你公司2#焦炉焦侧炉门无组织逸散严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3、你公司化产区储罐呼吸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4、你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5、你公司2#焦炉在线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联网逃避监管。6、你公司粗苯管式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7、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无组织逸散严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储罐呼吸气未收集治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规范开展LDAR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线监测应联未联逃避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8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2023〕3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告4份;整改措施资料,环境监测及比对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2#焦炉在线监测系统比对验收监测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点检记录复印件,自行监测报告打印件等。
    二、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与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2023)娄环罚告字3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研究:
    1、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3-4核算规定,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气超标排放,小时排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73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2、你公司无组织逸散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3、你公司部分储罐呼吸气未收集治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4、你公司未规范开展LDAR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5、你公司在线监测应联未联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5-1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66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6、你公司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7、你公司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1核算规定,你公司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2个,监测频次缺少2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贰仟捌佰元(¥212280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
    户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191301012902496658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03271K;
    法定代表人:严立新;
    注册地址:湖南省娄底市黄泥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对你公司现场调研环保问题反馈,2023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无组织排放严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部分工序无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1、你公司在生态环境部检查期间(8月1日下午1点之后),计划出焦均延迟出焦,以临时降低负荷方式应付检查。2、娄底市2023年1月6日-7日,1月10日至12日,1月21日-24日启动黄色预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预警期间钢铁焦炉负荷降低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烧结设备停产30%以上,但你公司在重污染天预警期间,钢铁焦炉及烧结均未响应管控措施。3、280㎡烧结主抽风机房烟道存在部分漏烟;6m顶装焦炉推焦时焦侧炉门有明显可见无组织烟粉尘外逸;焦侧长期推焦无组织排放严重,造成拦焦车路面及晾焦台焦炭/粉末堆积明显,易引起二次扬尘。4、检查你企业炼铁厂时,其正在生产,360㎡烧结伴热管进入CEMS机柜段内部电阻丝折断,下部已经不加温。5、你公司高炉热风炉,轧钢加热炉,燃气发电等工序,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
    你公司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无组织排放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3年8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2023〕3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告4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干熄焦操作日志,焦化厂装煤、推焦除尘系统提标改造相关资料,炼铁厂相关资料,环评验收资料等。
    二、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与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2023)娄环罚告字3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研究:
    1、你公司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4-3核算规定,你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以伪造现场或证据的方式弄虚作假,本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2、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3-4核算规定,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气超标排放,小时排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73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3、你公司无组织排放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4、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0.86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5、你公司部分工序无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伍仟元(¥133500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
    户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191301012902496658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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