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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9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2023-09-04 09:47 [环保健康]  来源于:环保365    作者:环保365
    导读:从2023年9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 全国文件及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
    从2023年9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
    全国文件及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本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国家发改委制度建设水平,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关于颁发〈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安生[1996]917号)等47件规章、行政规范性和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21年第41号)等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文件及标准
    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
    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2、《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健康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打造绿色文明、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本名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决定》
    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规范〔2023〕3号)中“一、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如下修改:一、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案由:侵害排水设施适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6、《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城市整洁、优美、安全、文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体责任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7、《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8、《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9、《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0、《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为了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1、《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办理。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实施。
    12、《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等精神,现就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本方案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3、《杭州市萧山区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区拆除垃圾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实现处置安全规范、信息公开透明、利用水平提升、市场运行平稳、建设保障有力、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杭城管局〔2022〕39号)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14、《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企业对于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大连市行政区陆域内工业企业。本预案自2023年9月12日起实施。
    15、《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9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7日。
    16、山西省地标《表面流人工湿地治理煤矿废水工程 技术规范》(DB14/T 2769-2023)
    本文件规定了表面流人工湿地治理煤矿废水工程的建设原则、设计工艺、施工、监测与管理,适用于表面流人工湿地治理煤矿废水工程建设。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院。文件表示,工艺设计应根据水量、水质、占地面积、排放要求、工程投资,以及地理与气候条件、植被类型等因素确定。本标准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17、山西省地标《沙化土地修复治理技术规程》(DB 14/T 2771-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沙化土地分类分级、治理措施、抚育管护、档案管理等要求,适用于沙化土地修复治理,不适用于沙化耕地。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总站。沙化土地分类分级→沙化土地分流动沙地、半固定沙地、固定沙地;沙化程度有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4个等级。本标准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18、山西省地标《堆肥法处理绿化废弃物技术规程》(DB 14/T 2774-2023)
    本文件规定了堆肥法处理绿化废弃物的基本要求、处理方法、腐熟度判定和档案管理等要求,适用于绿化废弃物堆肥。文件起草单位:太原市园林质量植保站、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处理方法包括原料分拣、粉碎、混料、腐熟。文件明确,绿化废弃物一般进行2次粉碎,粉碎后粒径宜小于1 cm。混料中的碳氮比要控制在20:1~40:1之间,含水量控制在40%~65%之间。腐熟过程中要进行翻堆,翻堆要求根据堆肥时段及堆体内部温度变化而不同。本标准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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