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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6-08-31 11:46 [环保要闻]  来源于:黑龙江日报    作者:黑龙江日报
    导读:近期,省委环境办严肃查处了一批破坏发展环境案件,并严厉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从即日起,将陆续对典型案件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公开通报,以正风纪,以儆效尤。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关于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正风肃纪,重拳查违纠偏,切实优化全
      近期,省委环境办严肃查处了一批破坏发展环境案件,并严厉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从即日起,将陆续对典型案件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公开通报,以正风纪,以儆效尤。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关于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正风肃纪,重拳查违纠偏,切实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助推龙江经济发展。
     
      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东京城林业局乱作为问题
     
      2012年1月,某开发公司与东京城林业局签订所谓“棚户区改造合同”,建设国韵天街项目和新建林业机械厂项目。项目一期工程于2012年7月开工建设,2014年5月竣工。在该项目招商引资和工程监管过程中,东京城林业局存在多项违规违纪行为。一是该林业局与开发公司签订棚改合同,承诺项目享受棚改优惠政策,但实际上该项目未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无法享受相关政策。合同内容不规范,直接导致政企双方对项目优惠政策产生严重分歧。二是该林业局及住建部门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监管不到位。三是该林业局住建局局长张树仁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四是该林业局计划科科长刘久波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该项目实施立项批复。五是该林业局原副局长吴精财违反廉洁纪律规定,退休后接受原管辖业务范围内公司聘任并领取报酬。六是该林业局城警联勤执法大队执罚程序违规。目前,已对东京城林业局副局长刘玉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该林业局原副局长吴精财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还所领取报酬;对该林业局住建局局长张树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住建局长职务;对该林业局企管办主任王国恩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企管办主任职务;对该林业局计划科科长刘久波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该林业局城警联勤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衣同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该林业局城警联勤执法大队中队长高辉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林业局时任局长孙书功(现任牡丹江林管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林业局现任局长蔺家申、党委书记高波、纪委书记刘国军进行诫勉谈话。
     
      二、呼兰区康金房管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
     
      2012年3月,哈尔滨市居民艾某与呼兰区康金镇粮管所养殖场签订购买仓库、锅炉房、办公楼、门卫室等国有房产买卖协议。同月,艾某到康金房管所办理产权转移时,该所所长吕景彦、业务员李胜军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缺失国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房产权属单位公章不符和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审批同意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造成国有资产61.242万元无法挽回。
     
      目前,呼兰区康金房管所所长吕景彦、工作人员李胜军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吕景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对李胜军给予降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区房产局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苏伟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延寿县住建局、城管局部分干部工作失职问题
     
      2013年6月,延寿县居民王某购买延寿县原特教中心校舍教学楼、宿舍等资产,用于建设兴农宾馆项目。2014年3月,该项目在未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原址翻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015年元旦,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下营业。在对该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该县住建局和城管局监督管理、实施行政行为不到位。一是该县住建局基建站、质监站虽然对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违法建设行为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但在监管未果后,未进一步实施强制措施,导致违建、超建问题发生。二是该县城管局虽然对该项目未取得翻建许可的行为下达了法律文书,但未进一步实施强制程序,未能有效阻止违建行为。三是该县城管局未对施工过程中违建问题进行严格监管。
     
      目前,已对该县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规划监察股股长刘玉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县住建局基建站站长纪同心、质监站站长马文斌、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宣耀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城管局副局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常志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住建局书记、局长郭立军,城管局局长李晓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住建局副局长齐力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延寿县常务副县长郭兆峰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四、巴彦县商务局刘庆峰、王静梅玩忽职守案件
     
      2008年到2011年,巴彦县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股股长刘庆峰、工作人员王静梅负责辖区内生猪活体和冷鲜肉储备的监管和病害猪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工作中,未对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实时监督,且未对部分公司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有效核实,致使上述公司分别套取国家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款133.6445万元、79.7385万元。案发后,赃款167.25万元已被检察机关追缴,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中。
     
      目前,巴彦县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股股长刘庆峰、王静梅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刘庆峰、王静梅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商务局局长贾彦生给予免除现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齐齐哈尔市房管局产权处工作人员王丽绵失职问题
     
      2015年,齐齐哈尔市房管局产权处工作人员王丽绵工作失职,在未详细核对档案资料情况下,为龙沙区被征收人王某出具无房证明。王某据此与龙沙区棚改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以无房资格获得58平方米安置房一套。
     
      目前,已给予产权处工作人员王丽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产权处纪检书记王翰英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产权处主任胡志强进行批评教育。
     
      六、绥棱县社保局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8月10日,省委环境办在绥棱县社保局服务窗口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王艳平、宋宏影对办事人员态度恶劣,而且工作时间玩手机,违反工作纪律要求。
     
      目前,已对该县社保局工作人员王艳平、宋宏影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县社保局副局长齐文婷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据黑龙江日报)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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