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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联动调整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6-07-20 09:43 [燃气要闻]  来源于: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
    导读:乌鲁木齐县、各区发展改革委、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经济发展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因上游供气价格变化,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按照《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乌发改规〔20
    乌鲁木齐县、各区发展改革委、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经济发展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因上游供气价格变化,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按照《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调整标准
    (一)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乌发改规〔2024〕6号)的规定,我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基础气价调整为1.63元/立方米,第二、三阶梯价格分别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2、1.5倍调整为1.96元/立方米、2.45元/立方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调整为1.80元/立方米。
    属于农村“煤改气”范围的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用气第一阶梯基础气价执行。
    (二)调整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后,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三)调整工业用气销售价格。工业用气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2.50元/立方米),实际销售价格由供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执行时间
    集中供热、工业用气销售价格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2026年7月13日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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