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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北京拟调整再生水价格为市场调节价

    2023-07-13 10:27 [水土治理]  来源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作者: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导读:为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9日。
    为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9日。
    据该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再生水价格将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同时,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对于污水再生利用从业者而言,这无疑将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原文如下:
    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三、水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对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单位)管理指导,保障重点用水单位供应。强化再生水生产、销售特许经营或委托运行协议管理,源头约束企业(单位)价格行为。强化再生水行业标准约束,确保再生水质价相符。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再生水价格执法,依法查处再生水价格违法行为。
    五、鼓励再生水供需双方按照《再生水协商定价行为指南》等团体标准协商确定价格。
    六、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起草说明
    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本市拟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为确保定价事权平稳调整,我委拟制定发布《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现行价格管理形式。根据2018年《北京市定价目录》,本市再生水价格属政府定价项目。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5号),目前本市再生水价格按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
    2.定价事权调整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3.明确相关税费事项。为促进再生水利用,切实降低再生水用户税费负担,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对使用再生水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进行了明确。
    4.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落实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打赢城乡水环境治理歼灭战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京政发〔2023〕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京发改〔2022〕709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再生水价格有序放开,明确了水务部门继续加强再生水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5.明确了加强价格监管和强化行业自律有关内容。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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