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6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
王晨介绍了长江保护法实施进展情况。长江流域各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保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取得积极进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高,2021年长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7.1%,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两年达到Ⅱ类标准,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达46.6%,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长江大保护的使命担当。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扎实推动法律贯彻实施。二是,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长江保护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着力完善制度体系、抓好法规清理,促进长江保护法落地落细。三是,聚焦重点问题,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规定,加大水污染防治和监管力度,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法律规定,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建立覆盖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的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网络。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推动解决污水直排乱排问题。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在长江流域禁运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四是,注重系统施治,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严格河湖管理和保护,强化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严格采砂管理,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开展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和采砂船舶专项治理。在长江流域布局实施了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五是,促进绿色转型,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各地各部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沿江省市创建209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学有序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产业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六是,严格执法监管,彰显长江保护法治威力。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强化,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成立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沿江15省市签署跨省交界水域执法合作协议。
报告指出了长江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检查发现,沿江各地砂石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受暴利驱使,偷采案件仍有发生。不法分子改装船舶、隐藏采砂机具,非法采砂隐蔽性增强,基层执法能力不足,采砂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流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量大,矿山矿渣未建立稳定长效的治理机制,整治修复走过场、打折扣等现象不容忽视,部分矿山甚至未进行任何修复。其二,水污染防治存在短板弱项。长江流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欠账较多,城镇污水收集效能不高,检查中多地反映管网排查治理和运行维护保障存在困难。检查中了解到,流域内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情况依然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其三,相关配套法规标准不够完备。长江保护法规定了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的20多项配套规定,目前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影响了法律全面有效实施。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部分法规需要根据长江保护法补充完善内容。地方反映,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准确把握处罚标准,造成各地处罚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其四,协作机制有待健全完善。检查中地方反映,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运行、责任落实等还要加大力度。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够充分,一些监测项目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其五,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禁渔工作需要持续细化,地方和部门反映,有的渔民因年龄不够无法参保,只能领取基本生活保障,有的渔民学历低、劳动技能单一,就业渠道少、就业稳定性差,存在失业返捕风险。
检查组建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法律学习宣传贯彻和理解,积极主动作为,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把依法保护长江落到实处,做到规定明确、实效明显、配套完备、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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