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拟修改完善,拟增加环境监管、生态保护等多项规定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作了说明。
王洪尧介绍,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现行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亟须修改完善。
此次法律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首先是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增加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规定。
针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草案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导作用,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优化海洋环境标准和监测调查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强化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
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草案修改涉海自然保护地划定与分类标准的规定,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强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就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问题,草案坚持陆海统筹,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为管控重点,加强陆源污染防治。
关于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草案加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
为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草案加强废弃物海洋倾倒管理,增加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申请海洋倾倒许可,完善倾倒作业的监控与报告要求,增加委托他人实施倾倒作业的具体管控规定,明确获准倾倒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了修改,增加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管控规定,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负责渔港等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增加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增加倡导绿色低碳航运、鼓励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以及建设、改造、使用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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