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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厂状告环保部门与县政府 副县长出庭应诉

    2016-11-28 08:55 [环保要闻]  来源于: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
    导读:今天,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一个多月后,临高县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了首起环境资源案件。该案系一起因排放污水超标遭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引起的行政案件,负责运营临高县县污水处理厂的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不满万元罚单,将
    今天,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一个多月后,临高县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了首起环境资源案件。该案系一起因排放污水超标遭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引起的行政案件,负责运营临高县县污水处理厂的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不满万元罚单,将临高环保部门及县政府告上法庭。临高县副县长李波出庭应诉。法院当庭没有判决。
     
    2015年4月9日,临高县环境资源监测站对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监测。同年8月4日,监测站以该污水抽样监测报告为依据,认定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县污水处理厂处以人民币1.1万余元的罚款。
     
    同年9月,县污水处理厂向临高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经审核维持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随后临高县污水处理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二中院依据海南省委和海南高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精神,集中管辖并提级审理此案。
     
    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认为,按照2009年10月20日临高县政府与他们签订的协议规定,进厂污水COD最小限值为160mg/L,实际上他们2015年4月进水COD平均浓度为34.3mg/L。两相比较,进水COD指标远低于协议标准160mg/L。如此,导致出水水质无法达到规定要求。而且,他们长期进水属于倒灌进来的河水,进水水质基本上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进水SS已达标。
     
    同时,因临高县污水处理厂工艺为CAST工艺,属于间歇排水连续运行工艺,临高县监测站开始滗水时即取样水质冲击波动难以保证真实有效。临高县污水处理厂试运营至今,一直存在着项目未竣工验收、未通过环保验收等系列问题,对于治理污水质量具有重大影响。
     
    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辩称,根据2015年4月9日临高县环境监测站对临高县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口和总排口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污水进口与总排口悬浮物日均浓度值相同,均为23mg/L,监测结果超出排放标准。同时,由于临高县环境监测站对污水处理厂采样为监督性监测要求进行,并非调查性监测,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任何时段取样都不影响这次监测结果超标事实的认定,采样完全按国家监测规范执行,行政处罚罚款核算符合规范。
     
    本报临高(海南)11月24日电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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