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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排污许可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6-08-24 10:00 [环保健康]  来源于: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导读: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与危险废物全链条管控,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筑牢北海生态安全屏障,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警示广大排污单位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坚守生态保护底线。 案例:广西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
    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与危险废物全链条管控,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筑牢北海生态安全屏障,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警示广大排污单位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坚守生态保护底线。
    案例:广西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6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合浦某厂因破产清算,厂区内生产设备已被拆除,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急池、消防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已被破坏,钢筋外露,污水外溢。厂区未硬化的场地上、初期雨水收集池、消防池内均倾倒有黑色粘稠物体,粘稠物散发刺激性机油味。厂区北侧围墙处有黑色含油废水泄漏痕迹。厂区下游水井和现场均有被含油废水污染痕迹。经第三方有资质单位采样鉴别,结果显示该黑色粘稠物质具有毒性危险特性,依法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经对非法倾倒在厂区未硬化的场地上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池内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重量分别为6.8吨、4.86吨。
    二、查处情况
    经查,广西某公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拍得合浦某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备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设备拆除方案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导致其在组织拆除过程中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我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涉案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
    三、案件启示
    各类企业尤其是参与破产、闲置工业资产竞拍、流转的市场主体,必须严守企业合规底线,压实环保主体责任,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维、项目拆除等环保法律法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坚决杜绝“重竞拍、轻履约”“重收益、轻环保”的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资产流转、设备拆除全过程环保管控要求,核实合作方资质,完善污染防治预案,主动防范环境风险,杜绝触碰环境刑事红线。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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