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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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除渝中区外)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为严厉查处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发布部分案例供借鉴。请各区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向溶洞、天坑等环境敏感区域违规排污的行为问题,推动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执法总队谭人育、18580378273;土壤处于波、89181873。
附件: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5月9日
附件
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典型案例一:重庆市奉节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养殖废水污染溶洞
基本情况:奉节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在奉节县长安土家族乡建设养殖场并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养殖规模为200头。配套建设了粪污收集池、干湿分离机、沼气池和清水池等污染治理设施。该公司养殖场位于喀斯特地貌地区,下方约100米处为天然溶洞(鱼儿洞)。
违法行为:2026年3月1日、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选址时即把利用溶洞排污纳入选址条件,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粪污干湿分离机早已停用,清水池中污水处于满溢状态,部分污水溢流排入农田,并顺地势沿崖壁流入下方鱼儿洞。经监测,鱼儿洞洞内水质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洞内水质受到养殖废水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同时,溢流污水中重金属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相关规定,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该公司选址时即将利用溶洞排污纳入选址条件,存在主观故意,并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应严厉打击。对其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二:重庆市巫山县某养殖场暗管偷排养殖废水污染溶洞
基本情况:巫山县某养殖场2023年开始从事生猪养殖,宣称仅养殖生猪百余头,实际生猪存栏量约600头,达到规模以上养殖场标准,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养殖场南侧约20米处为天然溶洞(蛤蟆口)。
违法行为:2026年3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在建设时即预埋了1根暗管,用于将化粪池内的粪污外排至蛤蟆口内;养殖场场内只修建了1个容积约140立方的化粪池,无任何其他污染治理设施,场外北侧约50米处私挖1处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渗坑,现场检查时该渗坑内粪污量约60立方米。经监测,养殖场化粪池及北侧渗坑中的重金属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相关规定,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该养殖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且建设时预埋暗管及私挖渗坑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同时还存在瞒报实际养殖数量等主观规避监管的行为,应严厉打击。对其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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