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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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26〕5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防范环境污染风险,构建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体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减量
(一)优化生产工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持续改进生产工艺,优先选用减少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废物危害性的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上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鼓励产废量大的单位自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结合实际能力依法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
(二)规范台账记录。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建立电子台账,以简化数据填写与管理流程。产废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在省固废平台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的申报工作。
二、加强过程管控
(三)做好分类收集。产废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要求,分类收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不得混入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四)加强贮存管理。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容积应满足实际产废需求,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废物种类与污染特性分区存放,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鼓励产废量大的单位开展智能化管理设施建设,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鼓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提供智能设备及开展环保管家服务。
(五)强化转移管理。产废单位应遵循就近转移原则,优先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省内经营单位处理,避免长距离运输造成环境安全风险。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至外省处置的,应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至外省利用的,应在省固废平台备案。鼓励产废单位在省固废平台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三、加强末端利用
(六)严格控制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尽可能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回填等方式处理,严格限制直接填埋(含送外市、外省填埋)。
(七)加强经营管理。产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经营单位应在省固废平台备案,及时将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废单位。仅收集、贮存的经营单位备案时,还需提交与下游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对方利用处置能力等证明材料,禁止不具备经营场所的中介机构备案为经营单位。
四、加强全链条无害化管理
(八)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细化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熟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
(九)加强监督管理。各分局要严格经营单位环评文件审批,指导相关企业在省固废平台开展经营资质备案,加强辖区产废单位和在辖区开展业务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省固废平台跨省转移备案、转移联单、申报数据等信息进行核查,结合产污系数、信访投诉等进行线索研判,依法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加强信息公开。各分局要对省固废平台备案的辖内经营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要加强备案资料审核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汇总全市备案经营单位名单并在局官网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此前我局发布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编辑:韩语) |

关于印发《横山镇关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