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矿山
依法严格新立矿业权准入,控制增量;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5月2日。
矿山建设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
《条例》提出,全省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建设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矿山。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新立矿业权准入,控制增量。
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不得延续。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的合法矿山企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企责任对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并及时整改。
《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治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矿山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
同时,禁止矿山企业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矿山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东北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