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托运商和管输费“迷局”
“天然气托运模式”是世界范围内广为采用的,成熟的天然气运营模式,是对油气管网容量交易的便捷化机制。 托运商是管道输送中的天然气所有者,他们与管道公司签署管道容量使用合同,将天然气输送至不同的市场区域。 托运商可以是天然气生产商、消费者、配气商或营销商。
根据托运商模式的设计,天然气输送业务责权利明晰,管道公司只需与数量有限的托运商打交道,保障了天然气市场的有序与稳定,提升了交易效率,增强了交易安全性。“天然气托运模式”经验是成熟的、脉络是清晰的、分工明确的。
一、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2021年2月5日, 资深律师管晓薇女士在《21财经》公开发表《对***托运商遴选程序的慎思》抨击 “天然气托运模式”中的失误。她对托运商遴选的评价是“此次遴选机制却略显暧昧,背后原因,值得慎思,以鉴未来。”文中引用法国十七世纪数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散文家帕斯卡尔的名言“公正的东西得到服从是正当的;最强有力的东西得到服从是必要的。” 她指出:此次公告的原初精神应该是“办好事”,然而,可以从公告中读出,对于此次 报名企业的资质、实施细则、具体监管办法暂无明确详细的披露。如果是“办好事”,那就应当把“好事”办好。
公告称“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要求……”操作了此次审核与批准。然而,作者管晓薇复盘通篇查找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如果与“管网设施托运商遴选”主题能沾上点边的,无非可能是第十八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 于每年 12 月 5 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 10 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而纵观这条,更多的不是对托运商准入资格、资信和财务状况以及提交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具体标准化的条款指引,仅仅是“浮光掠影”式地对本次公告事项的“沾边”。
她还指出:虽然业内始终有观点认为,托运商制度既涉及准入资质等问题,又涉及调度规则、监管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制度完善考验部门衔接性、政策复合性、需要配套制度跟进,但这并不是此次托运商遴选流程“暧昧不清”的理由!制度摸索也好、机构转型也好,既然已经担负了改革的重任,那么,就应当把“好事做好”,将遴选的内部标准及时披露,哪怕粗糙、哪怕不成格局。至少,在阳光下的制度一定经得起监管的检验,能得到市场的尊重,也有利于客观上展示确实摈弃了“大一统”的能源发展理念,充分融入了市场,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恰恰就在于“法治经济”。
管晓薇律师同时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制定细化规则。 就托运商制度制定公司可操作性层面的量化实施细则。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就托运商相关遴选事项,按照信息密级进行分类,适时公布流程信息,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可以结合“盲抽”“盲审”等相关操作方式,严格回避机制,穿透公司“关联关系”审核。
第三,引入第三方评估。 为客观公正,选取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审计专家、财务专家,从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石油大学等抽选组成专家库,针对托运商遴选进行动态评估。
第四,动态考核入围企业。 形成“有进有出”的模式,入围的托运商企业设定在围时间期限,如果无法通过中期考核(设定一定的期日作为中期考核期)或者有重大过错事件、事故则予以退出入围名单的处罚。当年如有退出,则即行向社会吸纳经审录合格的企业。托运商遴选,鼓励向资质条件优越的民营企业倾斜。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 英国,所有 托运商必须获得 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颁发的托运商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业务,该办公室是独立的国家监管主体。 英国有200多个授权托运商,其中包括了主要的 天然气生产商(例如壳牌、挪威国家石油公司、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和 主要的供应商(例如Centrica、Uniper等公司),许多供气商同时也是托运商。
在市场化结构中,托运商是整个市场的核心。在美国,托运商不需要得到官方的资质许可,由管道公司自行决定托运商资质,托运商和其他天然气现货市场参与者不受 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直接监管,但必须履行与受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监管的管道公司或基础设施所有者签订的管输合同。美国法律规定管道公司不得在其管道上运输自己的天然气,但可以成立一个法律上独立的营销关联公司,所购销天然气主要用于系统运行及调度平衡等。
目前的现状是,对于现行的“托运商遴选”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究其深层原因有三:
一是,对改革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无知者无畏”有一种思想,认为专业性不强,改革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简单。这恰恰说明了持此思想者的无知,仓促推出面临困难所以准备不足的“无知者无畏”。
需要实现的原则性目标为:公平开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能源安全。近期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
第一,业务衔接,如何平稳过渡;
第二,LNG接收站与管网的运行衔接;
第三,民用气、工业用气价格接轨,消费侧的分销市场端面临调整;
第四,管网互联互通后,供给侧面临被市场(用户)选择。
远景考虑还要解决:第一,跨国输气管道投产,将引起LNG价格波动问题;第二,气质标准变化、危化品许可变化,带来的采购和经营风险;第三,国外热值计量,国内体积计量带来的度量风险;第四,期货市场未形成,供需信息不对称,短期失衡的价格风险;第五,国外气源供给端价格垄断风险。对以上原则性目标和具体问题,目前大家都没有什么解决方案,表现出业内对改革的复杂性的认识不足。
二是,没有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组建过程略显混乱,先是租用的办公大楼装修时着火,再是北海着了第二把火。招贤纳士的方式方法也值得商榷,技术岗位招聘,考题全是政治题,根本不考察专业技术素质。没有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直接导致930后所属企业开展工作时,政令不通、朝令夕改。
三是,个别同事官僚心态,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有一种心态是:自己做得好不好不重要!重要的自己做上了这个位子、掌握了“权力”!对完成改革使命而言毫无关系。整天搞宣传发新闻,到处开会宣讲PPT,搞形式主义,工作方向本末倒置,整天忙于皮毛,对本质工作、历史责任反而不闻不问。
三、对征求意见从谏如流
2021年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年3月16日正式公布了《***集团油气管网设施服务申请受理与实施工作流程》。两个《办法》和一个《流程》起草的质量有待商榷。
一是,采用分区计价的管道运输价格模式不合理。 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想当然将全国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区域,并没有考虑到价格和成本的相关性,不考虑山区与盆地管道输送的特殊性。
二是, 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四条中,提出负荷率低于75%时按75%确定算价的基础周转量, 没有考虑到不同管道的不同输送工艺功能的管段的差异性,既不客观也不公平更不科学。
三是, 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条中,提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运输成本,且6月1日前才公布上一年度成本。容易造成既不及时、也不客观的情况,众所周知每时每刻国际油价、气价都在变化,广大用户必须根据实时变化的国际油价气价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托运,一年才公布一次严重滞后脱节于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
四是,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燃动力费按照企业平均水平核定,也没有说清楚什么是“平均水平”。对于占现金成本50%以上的燃动力费,这种监管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更不公平,可以说一下倒退到计划经济“定额”时代。
比如西气东输全线有几十座压缩机站,压缩机烧气用电能耗极大导致燃动力费用极高,但川气东送管道都是光管运行一个压缩机都不用所以燃动力费很少,如果托运商只使用川气东送代输送的话,花费的管输费却要按照西气东输的平均燃动力费支付,相当于为“别人”买单,这是不公平的。
总结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摸着石头过河”,这次托运商制度改革也是,要做到公平开放首先要有责任心、要从专业角度出发,否则萝卜快了不洗泥,尤其是管输费,要精打细算,要算小账算细账算明白账,不能为图省事懒的费劲一个管道一个管道的算,就眉毛胡子一把抓闭着眼睛算总账拍脑袋机械的切割也不公开做详细解释,这样就会变相推高管输费,要知道油气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管输费让利于民,如果930之后管输费还上涨了,那我们对不起党和人民的重托。
(编辑:东北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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