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监管获国际原子能机构肯定
本报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孙秀艳)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我国开展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活动8日结束。评估团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给予积极评价。
受我国政府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和9个国家高级官员和专家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总体状况进行了系统评估。评估认为,中国国家领导人对核安全予以高度重视并做出了政治承诺。中国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核安全规划,核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财务经费大幅增加,能力建设得到加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进一步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优化组织和管理系统,独立有效地开展许可、审评、检查和执法等监管活动。福岛核事故后,核设施安全改进行动稳步实施,应对举措及时有效。
201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我国开展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提出了79项建议和希望。6年后的此次跟踪评估是一次回头看。评估团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颁布的核安全标准和相关文件,对79项建议和希望的响应和落实情况开展了同行评估。
评估团认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一个有效、可靠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79项建议和希望中的71项包括核安全监管信息沟通、技术能力建设方面已有良好实践,提高了中国核安全水平。评估团还对推动核安全法立法、法规体系建设、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管理国家政策制定、职业照射监管部门的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评估建议,我国应制定更长远的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管理国家政策。对此,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表示,我国将在原有五年、十年规划基础上,着眼更长远的处置策略。目前拥有核电的8个沿海省份,将在本地解决中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问题。国家将制定长期政策,对这些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安全、长期监测、关闭后的安全问题统筹考虑。同时,我国计划在五年内建成高放射性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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