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上风电项目“紧箍咒”来了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促进海上风电安全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国家层面正式发文,严格监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运营,对我国海上风电项目科学有序开发、安全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强运维安全管理、加强涉网安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对促进海上风电安全可持续发展,电力行业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指出,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应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海上风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在加强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管理方面,通知对海上风电项目的参建、施工单位从施工方案、船舶作业管理、船机设备管理以及施工过程中船机抛锚期间避免走锚等12个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通知要求,应科学制定海上风电项目施工方案,根据作业需要应开展船舶稳性、系泊、强度、压载作业、插拔桩、船舶载荷工况、风浪载荷等相关计算;应加强重点作业管理,沉桩作业应落实防溜桩工作措施,吊装作业应明确吊装系数,确保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合格,海缆敷设作业应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锚措施;应加强天气和海浪预报管理,根据气象、海浪预报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业窗口期,保障施工安全风险可控。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过程中船机抛锚期间,应当安排船员值守瞭望,避免船机走锚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通知还从9个方面明确了海上风电项目加强运维安全管理的要求,指出海上风电机组、海缆、升压站等相关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停产整顿;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在海上风机基础、升压站、海缆等设备、区域处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安全监测仪器,监测不均匀沉降、倾斜、应力应变、腐蚀老化等参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应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船舶内配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逃生与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据了解,我国近年来掀起海上风电“抢装潮”,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发生不少安全事故。特别是今年7月,海上风电施工浮吊船“福景001”号在广东阳江附近海域防台锚地躲避台风时,发生锚链断裂、走锚遇险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在此次事故发生前后,《中国船舶报》及《中国船舶报》官方微信公众号都曾刊发报道,呼吁行业关注海上风电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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