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际能源网 讯】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资源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收集地热勘查成果资料,摸清地热资源底数和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依据地热资源储量、热储层特征及开发利用情况等,并结合当地客观需求等因素,组织调整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编制地热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通知》还指出,新出让地热资源应合理设置拟出让范围,探矿权范围原则上不小于1个基本勘查区块(具体可根据不同热储类型、探转采利用规模等确定),勘查区块之间距离应充分考虑合理井距和地热权益保护范围。各地要优化地热采矿权登记办理流程,简化要件材料,要结合地热井口占地面积较小的实际,涉及用林用草的,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做好衔接。
原文如下:
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关规定,为推动全区地热资源规模化利用,优化地热矿业权管理登记,健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体系,促进我区地热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管控作用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收集地热勘查成果资料,摸清地热资源底数和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依据地热资源储量、热储层特征及开发利用情况等,并结合当地客观需求等因素,组织调整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编制地热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已初步查明地热资源的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视为符合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可直接纳入规划数据库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库。
二、科学确定矿业权出让范围
新出让地热资源应合理设置拟出让范围,探矿权范围原则上不小于1个基本勘查区块(具体可根据不同热储类型、探转采利用规模等确定),勘查区块之间距离应充分考虑合理井距和地热权益保护范围。采矿权范围按照地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情况确定,各开采区块均应满足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明确采矿权出让勘查程度要求
新出让地热采矿权的,用于温泉(地热)洗浴类完成预可行性勘查阶段,初步查明地热资源分布范围、热储目的层、出水量及出水温度等,估算地热储量及地热流体可开采热量;其它用于供暖等地热项目均应完成可行性勘查阶段,基本查明地热资源分布范围、热储目的层、出水量及出水温度等,勘查施工一对或多对采灌井,估算地热储量及地热流体可开采热量,满足“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开采设计需要后,方可出让采矿权。
四、规范组织实施地热矿业权出让
市场化出让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应制定地热矿业权出让方案,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340号)和《关于执行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65号)组织公开出让。
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盟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五、规范勘查登记管理流程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编写勘查实施方案,探矿权申请人依照法定要件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勘查项目施工前,探矿权人向所在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开工报告,成井后应进行降压和采灌试验,试验结束后应持施工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探矿权人在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井报告,完井后60个工作日内编写可行性勘查报告(温泉洗浴类完成预可行性勘查)并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汇交地质资料。
六、规范开采登记管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前,应当编制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各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结束后应提出现场验收申请,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核实,申请人凭核实验收意见书和其它要件办理开采登记手续。
各地要优化地热采矿权登记办理流程,简化要件材料,要结合地热井口占地面积较小的实际,涉及用林用草的,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做好衔接。
地热项目应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取热不取水”“取热不耗水”以及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洗浴的项目均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对“取热不耗水”和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洗浴的项目,采矿权申请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要求,应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设施建设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开采量、回灌量及温度、水位等数据即时录入、上传,同时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实现水位自动即时上传的,应当进行人工水位监测。
七、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各盟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地热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排查是否存在违规取水行为、是否存在持过期或无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是否存在超许可水量开采、违规排放尾水行为,排查回灌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
对涉及违规取水取热用于生产盈利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快推动已建地热利用项目整改提升,严格落实“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温泉(地热)洗浴项目要按照“多用能、少耗水”原则完善配套设施、升级技术工艺,做到达标排放。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已建地热利用项目的整改工作,逾期不整改的,商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等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勘查开发利用监管。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全区地热资源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热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