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生态环保领域立法进展如何?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目前,一个“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据介绍,“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在这方面,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带有创新性的工作,包括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和黑土地保护法,已经提请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这4项特定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都是根据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的部署要求而开展的,也是对我国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重要的完善和发展。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党中央关于生态环保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监督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努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法治支撑。”臧铁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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