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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织金县:到2025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

    2024-07-15 09:39 [文明环保]  来源于:织金县人民政府    作者:织金县人民政府
    导读:7月9日,贵州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公开征求《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24日。 内容指出,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产生地,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
    7月9日,贵州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公开征求《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24日。
    内容指出,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产生地,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就地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实现源头减量排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各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各类建筑垃圾分类台账。
    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分为分类回收处理、直接资源使用、加工就地利用、加工再生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布局纳入织金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鼓励相关社会企业,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可以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固定处置设施,完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扬尘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目标明确,逐步规范全县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进各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
    全文如下:
    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征求《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草拟了《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织金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24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等形式向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
    (一)网站留言登录织金县人民政府网,进入“互动交流-网上征集”专栏留言。
    (二)电话联系人:张婷;电话:0857-7631511。
    (三)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251789800@qq.com。
    (四)书面意见请邮寄至: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社区前进路52号织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股;邮编:552100。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9日
    织金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我县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努力让绿色成为“宝桢故里·洞天织金”的鲜明底色,为建设山青、水秀、天蓝、地绿的“绿色织金”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逐步规范全县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进各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施源头分类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产生地,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就地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实现源头减量排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各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各类建筑垃圾分类台账。
    1.建设工程和拆除项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项目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项目现场分类堆存:①工程弃土;②杂填土、碎砖块;③砂石、混凝土、石材等;④金属类、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⑤工程泥浆、泥沙;⑥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类。各类建筑垃圾在运输时应分类运输,不得“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造成二次混合和污染。
    2.装修垃圾。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进行简单分类:①金属、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②可燃烧有机类;③其他类。其他类装修垃圾应当全部清运至具有分拣、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
    (二)全面推进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分为分类回收处理、直接资源使用、加工就地利用、加工再生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
    1.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应当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2.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可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可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3.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可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应采用槽罐车全密闭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4.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5.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应当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
    (三)全面推进资源化处置
    1.加强处置设施建设。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布局纳入织金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鼓励相关社会企业,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可以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固定处置设施,完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扬尘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2.推进用土供需平台建设试点。建立用土供需平台,建设单位有土方供应或使用需求的,在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注明供应或需求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及场所、土方需求量和使用期限等)后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后经核实信息,可向社会公示用土需求,鼓励施工单位合理和最大化使用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3.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尽量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延伸建筑垃圾产业链。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带动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许可管理。对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发现各单位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二)严格行业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施工单位信息即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并在现场检查时,核验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建筑垃圾相关核准备案,将信息推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接受政府或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公众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严格执法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等监测技术,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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