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全面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强省建设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根据我省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行使排污口设置、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政务服务和数字化、林草、畜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各级政府负责对现有的排污口实行整治,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推动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松花江、辽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两河一湖”(辽河、饮马河、查干湖)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省各地。
(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单)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各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并基本完成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
(四)开展排查溯源。
1.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制定溯源实施方案,规范排查、溯源、监测、分类、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开展排污口排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持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开展地毯式摸排,全面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五)确定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2.明确整治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策、分类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城市管网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上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6.建立逐级审核和销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排污口整治调度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定期上报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口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七)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现有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排污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标识牌、监测点、视频监控设施,便于现场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排污口命名和编码编制,依据“一口一档”的原则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三、严格监督管理
(八)加强规划引领。各市(州)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江河湖泊水功能、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区划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九)严格设置审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禁止设置、限制设置排污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所辖区域河流、湖泊排污口管控要求。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水体字〔2019〕3号),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完成辖区内现有排污口设置审核。
(十)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草、畜牧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日常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的排污口由属地政府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排口非法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二)建设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组织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建立排污口档案和填报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本级政府部门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本辖区内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各级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管理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2023年4月底前,各市(州)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及本方案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再排查,稳妥推进再整治,强化监督管理。
(十四)全面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健全河湖长一级带一级、一级督一级的河湖管理责任链,确保每条河流(支流)、每个湖泊上的排污口都有人管、有人监督。各级河湖长按照《吉林省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切实发挥各级河湖长督导责任,确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管理效果。
(十五)严格考核问责。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在排查整治和日常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对市(州)抽取30%的县(市、区)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核备案进行复核。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在排污口排查和溯源时,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作为支撑,使用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的科学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等影响,尤其是季节性影响的特殊性,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等,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公众监督和公众参与。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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