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10月31日,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指出,管理人应当根据场地情况合理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应为封闭式构筑物,应设置投放、收运标识等信息,并配备防尘降噪防渗设施。装修垃圾堆放点宜作为配套设施纳入新建小区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堆放点应落实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装修垃圾投放并做好清洁维护工作。管理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的,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报告。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区数据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处置,区数据局应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情况及时推送至区住建、交通、农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跨行政区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按照《嘉兴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运输处置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应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的单位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单位应做好进场建筑垃圾的资源高效利用和处置有效管理,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建〔2024〕45号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
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湖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源头管理
(一)装修垃圾源头管理。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做好登记并书面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产生装修垃圾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应按照装修垃圾分类方案,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装修垃圾堆放点。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至属地建筑垃圾中转站。清运前管理人可通过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提前预约,如实填写垃圾数量、种类、清运时限等信息。
管理人应当根据场地情况合理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应为封闭式构筑物,应设置投放、收运标识等信息,并配备防尘降噪防渗设施。装修垃圾堆放点宜作为配套设施纳入新建小区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堆放点应落实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装修垃圾投放并做好清洁维护工作。管理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的,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报告。
(二)建设工程垃圾源头管理。1.建设单位在新(改)建和扩建各类工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本文中明确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等管理的具体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报备,并同步上传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正。其中房屋市政工程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查,交通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农业及水利工程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审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及公示内容应当按照浙江省工程渣土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信息公示牌(参考样式)的通知执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抄送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将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和初步分拣,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就地利用或清运的,应落实防尘、防渗等措施。排放管理人员应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2.各镇(街道)辖区内实施的拆除工程(含房屋、企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等拆除工程)在招投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纳入招标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至区住建局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宜设置拆除垃圾堆放点,落实防尘、防渗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现场进行粉碎等违规作业,拆除垃圾除就地回收利用外应在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清运完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并实施。
各镇(街道)应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做好本辖区内拆除工程信息采集工作,将拆除工程的位置、垃圾产生数量、处置去向等基本信息进行排摸收集并建立台账。
(三)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区数据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处置,区数据局应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情况及时推送至区住建、交通、农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跨行政区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按照《嘉兴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运输处置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二、运输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统一管理。全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车身标识应符合《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转运规范》有关要求,车货总质量应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62号)规定。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运前,应当检查、落实以下措施:
1.装载符合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2.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3.车身、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正常启用。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所属运输车辆管控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建筑垃圾转移实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转移建筑垃圾的,应当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填写、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共同推进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及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业及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转移活动中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的日常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中转处置管理
(一)规范中转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南湖区城镇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标准(试行)》文件执行。区级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区住建局负责管理,四镇及七星街道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由各主体落实专人负责,各责任单位对建筑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单位实行严格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垃圾严禁进场,未初步分类的严禁装车出场。运营管理单位对进站垃圾应做好称重、记录、覆盖、分类分区堆放等工作,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规范处置管理。建筑垃圾应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的单位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单位应做好进场建筑垃圾的资源高效利用和处置有效管理,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选址符合国家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稳定的保障系统;
3.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4.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5.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产生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四、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一)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技术、安全和环保要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二)积极拓宽应用领域。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农业及水利工程等项目大力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要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营运,共同做大做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利用市场,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年度最佳案例、“无废细胞”的评选。对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联动监管
(一)强化部门协作。发挥区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日常监管、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共管共治能力。
(二)加强执法检查。区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动执法,重点加强建筑垃圾违规运输、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未经核准、违规倾倒、违规处置、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罚力度。区住建、区交通运输、区农水局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完成工程施工招标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工程项目现场执法检查。各镇(街道)应组织综合执法中队、公安、生态办等部门加强辖区内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高风险区域的巡查,增加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升数字智治。依托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末端消纳的全闭环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推广和应用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在系统中完成账号注册、完善企业信息、熟练使用场景应用,确保建筑垃圾监管基础要素底数清。探索建立南湖区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
(四)各镇(街道)应依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监督,探索举报奖励机制。
六、收费机制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和财政适度补贴的原则。
(一)建筑垃圾产生地至各中转站的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区5个街道(建设、新兴、新嘉、解放和南湖)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中转站至处置单位)由区财政落实保障;其余主体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中转站至处置单位)由各主体自行保障。运输处置费用经公开招标确定。
(三)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及拆除等大型工程类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应采用“施工现场-处置单位”的直运模式,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编辑:韩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