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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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及《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等7部门关于调整江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6〕2号)等规定,为规范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便缴费义务人履行义务,现就委托代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单位
(一)江安国润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代征已纳入城镇供水管网且采用一次供水的居民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收取。
(二)江安城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交公司”)负责代征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除上述受托代征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等,均应按《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等7部门关于调整江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6〕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缴纳方式与流程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通过委托代征渠道征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非居民类缴费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人,一律向县城交公司申报缴纳。
(二)居民住户类缴费人
1.一次供水居民住户:凡由县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一次供水)的居民住户,在缴纳水费时,由县自来水公司一并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5元/户·月)。
2.非一次供水居民住户:不属于县自来水公司一次供水的居民住户(含二次供水小区住户等),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向县城交公司缴纳。其中:对于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为便利居民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可受居民委托、在居民自愿前提下协助归集本小区居民住户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月或按约定周期将归集款项集中转交给受托代征单位县城交公司。该协助归集与转交行为不属于行政委托代征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加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不得截留、挪用归集款项。
居民住户亦可自行直接向县城交公司缴纳,不受小区归集方式限制。
四、减免规定
凡户主持有《江安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居民家庭,经征收部门核准后免征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受托代征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确保款项及时足额入库。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截留、挪用代征税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之日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等7部门关于调整江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安县税务局
2026年4月29日
(编辑:韩语) |

乐安县发改委关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