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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盐城市: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和规范收运工作

    2024-10-23 10:04 [环保健康]  来源于:盐城市人民政府    作者:盐城市人民政府
    导读:近日,江苏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和规范收运工作的通知。 内容指出,全面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者担责原则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主要通过回填、调剂等手段进行消纳;工程泥浆应
    近日,江苏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和规范收运工作的通知。
    内容指出,全面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者担责”原则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主要通过回填、调剂等手段进行消纳;工程泥浆应优先就地利用,外运的以资源化利用、堆填等方式处理;工程垃圾通常在施工工地内部进行源头分拣纳入回收系统;拆除垃圾首先进行源头分拣,可回收物纳入回收系统,剩余部分通常在破碎分拣后用于道路工程、场地地坪抬高,部分送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置;装修垃圾运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处理。
    工程施工单位精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要严格备案在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并交由具备运输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至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并承担装修垃圾的处理费用。居民小区和沿街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物业服务公司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进行源头收集(无物业服务公司的居民小区和沿街单位由街道社区设置收集点进行收集),并做好相应的防尘密闭措施。鼓励采用密闭式钩臂车厢直收直运建筑垃圾。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和规范收运工作的通知
    盐市城管〔2024〕10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维护城乡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全面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者担责”原则处理建筑垃圾。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规定:各类新(改、扩)建工程(包括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等)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废,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工程渣土主要通过回填、调剂等手段进行消纳;工程泥浆应优先就地利用,外运的以资源化利用、堆填等方式处理;工程垃圾通常在施工工地内部进行源头分拣纳入回收系统;拆除垃圾首先进行源头分拣,可回收物纳入回收系统,剩余部分通常在破碎分拣后用于道路工程、场地地坪抬高,部分送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置;装修垃圾运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处理。
    二、全面执行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备案主体为工程施工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法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各独立承包单位。工程项目不论有无出土或建筑垃圾外运,均应按照规定到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得施工。新开工、已经开工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均需执行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制度,确保备案率100%。盐城市区高架环路以内在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备案,其他在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备案(市区如有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体制机制调整,按调整后的安排执行)。对跨行政区域实施的水利、交通等线性工程,要按照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层级到相应层级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备案。
    三、全面规范施工工地设施设置
    工程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备案信息公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信息。要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垃圾种类和产生量,设置符合标准的围墙、围挡,并根据实际配备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备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工地出入口处应采用硬化铺装,铺装硬度和长度应满足相关规范及作业需求,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包括洗轮机、过水槽、排水沟、沉淀池等,并安装出入口视频监控,接入住建、城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平台。
    四、全面强化施工工地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土石方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周边环境的全面管理,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在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进出管控人员和冲洗人员,对建筑垃圾运输出场车辆要实现逐车冲洗、检查、登记,做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有效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出场、没有登记运输台账不出场、运输车辆密闭不规范不出场、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出场、运输车辆号牌辨识不清楚不出场。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明确具体清运时间,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单独存放并覆盖,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五、全面落实装修垃圾收运管理
    工程施工单位精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要严格备案在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并交由具备运输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至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并承担装修垃圾的处理费用。居民小区和沿街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物业服务公司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进行源头收集(无物业服务公司的居民小区和沿街单位由街道社区设置收集点进行收集),并做好相应的防尘密闭措施。鼓励采用密闭式钩臂车厢直收直运建筑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街道社区)向属地城管部门报备后交由具备运输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至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公司(街道社区)做好装修垃圾的源头收集、备案工作。
    六、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大对备案的督促指导检查,对未备案开展建筑垃圾处理的,要依法处理;对已备案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核查、评估,发现弄虚作假或与备案、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处理,确保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作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跨省移出利用备案和贮存、处置审批相关工作,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通过货运平台等从事非法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点管控违规将工程渣土用于土地复垦项目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时,将建筑垃圾清理作为工作重点;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联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电子联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备案、许可、监管、执法等管理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方式,对情节严重或多次受到查处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按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取得备案登记回执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更新维护,确保公布的数据信息真实、有效,监管执法公开、透明,保障建筑垃圾处置规范有序。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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