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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丽江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5-12-04 09:39 [燃气要闻]  来源于: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导读: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丽江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丽江市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丽江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丽江市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63号),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现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内所有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实施联动时,考虑燃气企业全部经营区域内的气源采购价格。对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内存在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统一定价管理。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根据气源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按照统一定价范围内的所有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联动,12个月内不超过2次。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参考各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上一周期预测气源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预测销售情况与实际销售情况的差异部分,纳入当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
    (一)居民用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单次下调幅度不限。对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按照审慎原则分周期逐步调整。
    (二)非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作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上游价格持续大幅上调,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或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一)首期联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二)后期联动。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已包含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
    六、联动程序
    (一)企业申请。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
    (二)价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接到调价建议后,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核算联动调整幅度。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暂时中止联动。
    (三)价格调整。价格联动机制出台后,在制定具体价格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1.居民用气。当按机制测算的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上浮超过0.3元/立方米时,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下调或调整上浮在每立方米0.3元内(含)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2.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调整幅度,及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七、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燃气企业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天然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同时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引导燃气企业降本增效,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公开。燃气企业应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对燃气企业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二)控制采购成本。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用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三)兜住民生底线。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相应优惠,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四)加强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清理规范供气环节收费,防止层层不合理加价,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回应社会关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城镇燃气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编辑: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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