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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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燃气行业协会、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质效,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监管,防范虚假申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现就进一步优化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人员核验,提高审批效率
依托数据共享,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之间数据信息互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审批部门核查并比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社保信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最低人数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最低人数应满足每站不少于6人。
二、建立审查专家库,优化审查方式
建立审查专家库,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燃气经营许可证材料审查,提升审查专业性。
三、强化诚信管理,严处虚假申报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存在以欺骗、贿赂等欺骗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燃气经营许可证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企业(申请人)承担。相关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相关平台记录。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8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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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所属中国机械进出口...[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