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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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启动条件: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以6个月或12个月为联动调整周期,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20%,其购气成本累计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上期应调未调折算价格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周期内综合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上周期购气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全文如下: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福建省长安燃气有限公司: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4日
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总体原则
为保障我县城区天然气平稳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精神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二、联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三、联动内容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终端销售价格由综合购气成本(含后期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实际到货含税加权平均价组成;采用槽车运输与管输(门站价格)多气源,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计算购气价格。燃气企业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税费、准许收益等组成,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四、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以6个月或12个月为联动调整周期,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20%,其购气成本累计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上期应调未调折算价格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周期内综合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上周期购气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五、启动程序
(一)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本机制进行测算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供气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达到启动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依机制进行调整,无须报政府同意。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二)价格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过低)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过低)和大幅波动。居民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下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
(三)非居民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提供相关的票据及调价方案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购气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核定销售价格。
(四)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依据本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六、保障措施
(一)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当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
(二)燃气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在企业网站或营业场所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保障困难群众用气不受影响,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每月免费供给5立方米/户的用气量,超过减免数量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七、其他
(一)本机制由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原《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发改〔2022〕43号)同时废止。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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