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发改委发布梧州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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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广西梧州市发改委发布梧州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作相应同向同步调整。
全文如下: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梧州市
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本级各城燃企业:
为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梧州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附件:梧州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梧州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署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概念
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作相应同向同步调整。
二、价格联动范围
市本级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镇管道燃气企业采购成本(含运输费用)联动。具体包含:
(一)居民用户;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托育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及符合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机构;
(三)非居民用户: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参照大用户市场化改革模式,销售价格为配气价格+每月实际采购成本(含运输费用)的非居民用户不在联动范围。)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当居民用气采购加权价格一年内(按购气合同周期计算,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上涨或下降幅度达10%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达10%,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二)非居民用户
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两次,调价周期为非采暖季(即4月1日至10月31日),采暖季(即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如在一个周期内,非居民用气采购加权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10%及以上,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当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和经过实际核算联动后存在差额的,未调整额度及差额计入下一个调价周期进行核增或扣减。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原则上以城燃企业同一定价区域为单位进行。
四、价格测算
(一)购气成本计算
单一气源购气成本由购气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跨省主干管网运输价格、区内短途管输价格,其中居民用气的区内短途管输价格成本由非居民用气承担)组成。主干管网可实现直接供气的区域,不得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但经批准,城燃企业为了调节气量,降低成本,通过互联互通管道的合理交易除外。多气源供气时(包括管道气和LNG),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含税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其中,管道气采购价格包含合同购气价格和区内管道运输价格(按自治区核定标准执行);LNG采购价格是指含运输费用的到地价格,其气化率统一按照1:1400的比例计算。调价周期内,管道气的采购量和购进价格按购气合同测算,原则上LNG等补充气的采购量和购进价格不予计算。调价周期结束后,实际购气成本与测算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调价周期进行核增或扣减。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的销售价格实行同城同价,购气成本以主要的居民用气供气城燃企业购气成本测算。
(二)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
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差额=上期应调未调总金额及总差额÷本期预测销售气量
其中上期应调未调总金额及总差额以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实际数据为准。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购气成本-上期加权平均购气成本)÷(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差额。
供销差率(含损耗率)按新建管网不超过 5%、运行 3 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 4%据实确定。城镇管道燃气企业不能提供供销差率的,按0计算。
(三)最终销售价格计算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本机制实施后,首次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为配气价格加实施前一个月平均购气成本。
五、价格联动调整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价格不超过0.5元/立方米。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或减少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城燃企业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城燃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城燃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市价格主管部门,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若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七、价格约束
各城燃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管道燃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积极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管道燃气降本增效。当城燃企业同类型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自治区内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梧州市同类型气源平均价格时,需说明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常启动联动程序。如未说明正当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落实监管责任。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此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配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审核燃气经营企业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凭证,周密有序开展调价工作;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做好联动政策解读,定期开展价格监测,有序疏导价费矛盾,保障机制顺畅运行。会同网信部门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反馈、引导和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二)控制采购成本,强化宣传引导
城燃企业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密切关注管道燃气市场动向,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要按规定在公众号、门户网站、营业厅做好销售价格公示公开,并同步建立用户咨询渠道,认真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管道燃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
(三)承担社会责任,优先保障民生。
审慎上调居民用气价格,采购上游低价气源优先用于保障民生,保持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孤儿家庭设置免费气量,每户每月3立方米。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机制政策解释。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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