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住建局关于遴选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建设实施主体的公告
9月15日,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建局发布关于遴选石台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建设实施主体的公告。拟在石台县建设一座满足配送服务全县范围六级标准站。
全文如下:
关于遴选石台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建设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推进石台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结合省、市工作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面向社会遴选石台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规模化发展的通知》要求,拟在石台县建设一座满足配送服务全县范围六级标准站。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标准充装系统。按照六级站标准设计,标准站储存能力为50-220立方米,满足供气服务范围内7天周转供应量需求,配置全自动化流水充装线,具备消毒清洗钢瓶、扫码识别气瓶、充前预检、上瓶开阀充装,下瓶复检、捡漏叠瓶等功能,并与气瓶智能监管平台联网。
(二)建设统一配送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建设实施主体,要在配送服务区域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建立完善用户服务、上门安检、气瓶配送回收的全过程智慧化监控系统以及手机配送APP,与终端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员配送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用气使用凭证和气瓶流向等信息。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标准,实现气瓶标识统一、配送车辆统一、员工证装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实名登记统一、安检内容统一的“六统一”标准规范经营服务。
(三)建设全流程智能监管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建设实施主体企业要建设具备政府监督管理、企业运营服务、用户网上交易、应急管控等功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智能监管平台,推进钢瓶智能角阀、二维码和充装秤联锁改造工作,与智能监管平台联网,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过程、可追溯动态监管。建立用户安检机制,配送人员负责随瓶入户完成连接、调试、检测、安检、宣传工作,安检结果同步上传智能监管平台,接受用户评价,对用户使用安全负责,确保用气安全。建立健全完整的专项网络监管体系,设立24小时监管团队,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强化行业实时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推动各职能部门网络共用、信息共享、业务共通。
(四)建立治安反恐防范体系。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将安全防范系统纳入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严格依据《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3-2019),建立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运维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在内的治安反恐防范体系。运行前,标准站要对照安防要求,组织安防专家开展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参加遴选主体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本次遴选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国有企业、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股参与。申请参加遴选的主体遴选前要准备相关证件等资料。申请人要提供配送服务区域内瓶装液化气站科学合理的整合方案,提供按规模要求所需从业人员的就业意向书和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确保充装标准站建设任务按照省、市、县政府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土地要求。申请参加遴选主体需书面承诺落实项目使用矶滩乡约20亩集体土地建设六级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涉及的用地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及材料,并在项目用地批准后,与当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采取联营合作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项目。
(三)资金保障。申请参加遴选主体应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建设进度,保证充装标准站建设按时间要求的节点完成,需缴纳1800万元项目保证金。申请主体参加遴选前5日内,将人民币1800万转入由申请人和矶滩乡人民政府、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未被确定为实施主体的企业法人,共同监管账户的人民币1800万元资金,经企业法人申请,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7日内转入申请人指定账户;被确定为实施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申请,由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序时从共管账户中支付前期各类费用及建设资金。
(四)建设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建设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确保按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五)实施主体要按照池州市住建局《关于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和燃气经营许可到期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行业整合的相关要求,根据石台县实际情况,实施主体必须整合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制定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整合方案(县内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最终资产评估产值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由实施主体和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申请。
(七)未被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公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开遴选承接实施主体公告。
(二)自主申请。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应于202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到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名申请材料(所有书面材料盖章件及相关材料汇编胶装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2025年10月15日下午17时起不接受报名申请。申请人申请标准站实施主体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到位承诺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三项第三条资金要求,在后续遴选评审阶段须提供共管账户转账记录)、土地使用承诺书、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整合方案、企业信用信息的网页查询截图等。
五、遴选确认
(一)资格审核。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审核,现场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核不予通过:
1.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包括有委托情形时书面委托材料不齐全的;
2. 不符合本公告第三项中相关资格条件的,包括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3. 与法律法规和遴选公告之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即为有效申请人,方能参加后续遴选活动。
(二)遴选评审。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经有效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若提交遴选申请的有效申请人仅为一人的,该有效申请人拟定为该标准站实施主体候选企业;若提交遴选申请的有效申请人为两人及两人以上的,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5年10月16日发放参加遴选评审的通知,遴选评审具体时间和内容以通知为准。通过遴选评审选取标准站排名第一位的有效申请人拟定为本标准站实施主体候选企业。
(三)公示确认。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石台县人民政府网公示遴选结果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查,审查同意后确定为最终实施主体。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最终确认的实施主体发放确认通知书,确认的实施主体向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建设实施主体承诺书》。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确定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交材料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得参与本次遴选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不得退出本次遴选活动,最终实施主体不得退出后续出让活动,否则视为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串通或存在串通嫌疑、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则遴选结果无效,且不得再次参加遴选活动,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应对本次遴选活动中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参与遴选活动的各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有串通、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遴选活动在石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七)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遴选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石台县住建局二楼城市建设管理股
联 系 人:黄琦
联系电话:0566-2598788
附件:石台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建设实施主体报名登记申请表
2025年9月15日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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