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的通
9月12日,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联动机制》明确了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联动调整的周期、启动条件、计算方法及调整程序等。
(一)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三个月。
(二)启动条件。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较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
(三)调整程序
2、居民气价上调时,由燃气企业提出调价建议,市发改委测算调价方案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5日以上,具体价格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居民气价下调时,由市发改委测算调价方案报告市政府后公布。
3、非居用气最高指导价上调时,由市发改委测算调价方案报告市政府。上调幅度超过15%(含)时,具体价格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上调幅度未超过15%时,由市发改委确定公布。非居用气最高指导价下调时,由市发改委测算调价方案报告市政府后公布。
4、联动机制生效后,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原文如下: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的通知
宁发改规〔2024〕5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中心城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供销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保障我市中心城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保障群众安全、合理、充足的天然气需求,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
一、适用范围
宁德市中心城区内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道供应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其中,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最高指导价。
与燃气企业签订合同,约定供气价格按“采购价+配气费用”结算的非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管理不适用本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构成
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其中,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的服务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天然气到中心城区的成本价(含运输费用)。中心城区内多家燃气企业、多种形式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税)确定。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或中心城区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终端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与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联动周期内购气价格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平均单位购气价格=(气源A价格×购气量+气源B价格×购气量……)÷总购气量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指导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
2.联动周期(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较上一周期(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启动联动调整程序。购气价格变动未达到联动调整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差额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
(四)调整程序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触发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启动条件时,由燃气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结合经济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燃气企业合法诚信经营收益等情况,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送市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具体价格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触发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下调启动条件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送市政府后公布具体价格。
2.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
触发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联动上调启动条件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送市政府。上调幅度超过15%(含)时,具体价格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上调幅度未超过15%时,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触发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联动下调启动条件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送市政府后公布具体价格。
3.其他事项
⑴调价文件发布时间与执行时间的间隔不低于10天。
⑵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在联动机制管理范围。
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的精神,本机制生效后,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五)设置标杆采购价。为鼓励燃气企业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设置居民用气标杆采购价,经论证后一年一公布。居民终端销售价格测算时,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部分不予疏导,低于标杆采购价部分由城燃企业与用户按不高于4:6比例分享。
(六)联动幅度限制。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稳定,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原则上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当天然气上游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调整幅度不限。
三、保障措施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报送购气价格数据及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交易对账单、报价函、税务发票等,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二)燃气企业应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回应用户关切,保障价格调整平稳实施;应在门户网站或经营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批次数量等信息,接受用户查询,做好行业信息公开宣传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宁德市中心城区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发改商价〔2022〕3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韩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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