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沁阳市印发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9月10日,河南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沁阳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
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建设施工的,应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全文如下: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4日
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结合沁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阳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为沁阳市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管、指导特许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对建筑工地实施监管,做好建筑垃圾产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道路、车辆清洗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监管。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履行市区通行报备手续;对未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及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载、超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涉嫌超限、超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进行称重、消除违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九条 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车容保持整洁,防止沿途抛撒污染道路。
第十条 社区居民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联系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村(居)委会代为联系处置。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建设施工的,应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二条 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沁阳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沁政〔2023〕10号)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12日,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沁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沁政办〔2016〕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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