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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支队景洪大队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

    2024-03-22 11:12 [业界百态]  来源于:云南省交通执法局    作者:周学文
    导读:3月6日,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景洪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省道225线嘎(洒)勐(龙)公路进行行政检查,当巡查至省道225线嘎(洒)勐(龙)公路K0+000M右侧处时,发现有人正在占用公路右侧行车路面进行挖掘施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停车对该施工路段进行执法检
           3月6日,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景洪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省道225线嘎(洒)勐(龙)公路进行行政检查,当巡查至省道225线嘎(洒)勐(龙)公路K0+000M右侧处时,发现有人正在占用公路右侧行车路面进行挖掘施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停车对该施工路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段公路因位于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必经路段,负责施工的某某机械租赁公司在没有办理涉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占用、挖掘公路施工,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某某机械租赁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现场调查,某某机械租赁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长200米、宽2.6米、深2米,共计1040立方米,执法人员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某机械租赁公司立即整改,并立案调查,当场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依法对某某机械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还对某某机械租赁公司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耐心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对公路和公路通行安全带来的危害,并要求某某机械租赁公司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已经挖掘的公路路面、路基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回填,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态,达到了“执法+普法”的良好效果。某某机械租赁公司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表示已认识到错误,愿意积极配合整改恢复。
           下一步,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景洪大队将继续加大涉路违发行为宣传力度,坚持把普法宣传和严格执法有机结合,加大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和涉路施工监管力度,严查各类危害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支队景洪大队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在公路用地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等类似设施,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故意损坏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将会被立案查处,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外,还可能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影响个人或者单位征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通讯员:周学文
     
    知识多一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东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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