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油田职工诈骗50余万 男子获刑10年
男子王某谎称是油田职工,以倒卖化工原料、介绍工作、合伙做化工原料生意等为由,在短短两年多时间,先后诈骗四人,诈骗钱款50.9万余元。2017年2月16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4年2月份,王某向李某某出示伪造的油田供水合同,取得李某某信任后,并以倒卖采油作业过程中所需化工原料需要资金为由及给李某某儿子在石油上找工作等方法先后分七次从李某某手中骗取现金近33万元,并由其作担保,将李某某的一辆价值86000元的小型轿车以50000元抵押给庆城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抵押款使用。后该车因未按期赎回被该公司出售。
2015年5月份,王某向豆某某谎称自己是焦村石油钻井队职工,贩卖石油化工原料。同年11月27日下午,王某找到豆某某要求与其合伙做化工原料生意,向豆某某骗取1800元。为了取得豆某某的信任,第二天王某谎称其贩卖化工原料赚取了1000元利润,分给豆某某500元。后王某先后多次共骗取豆某某72800元。为了不让豆某某怀疑,王某将伪造的油田供水合同交给豆某某保管,并虚构交易信息欺骗豆某某。之后,在2014年和2016年间,王某同样以类似的诈骗手段骗得杨某某和惠某的信任后诈骗钱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96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法院判决:以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一审后,王某不服,遂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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