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矿井发生火灾致17死 12人被判刑
2015年12月17日12时20分左右,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包括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在内的12人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分别获刑。
无资质工人从事焊接闯祸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情经过为,2015年12月17日8时许,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风井副矿长曹甲(化名)带领工人到风井井下作业,在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无电焊资质的曹乙(化名)从事钢棚支护焊接工作。
9时许,曹乙在焊接架棚腿拉筋时,焊渣掉到接帮用的木背板上,引燃木背板,随后曹乙用浮土和碎石面覆盖灭火。
11时30分,曹甲带领工人准备升井吃饭时,曹甲说闻到了异味,曹乙解释说是他焊接时引燃木背板起火冒烟,当时已经用土盖上了应该没事,曹甲听后带工人离开作业现场升井吃午饭。
有毒气体进副井酿事故
12时20分,曹甲带工人下井准备继续工作,下行20米左右发现井下冒烟,随即曹甲向风井矿长孟某报告情况,并采取灭火措施,未能奏效。
13时07分,孟某向安全科长孙某报告风井着火情况。13时09分,孙某向辽宁连山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刘某报告,请求救护队救援。
13时15分,钼业集团副总经理黄某、刘某及集团救护队到达风井,并采取封堵井口、打开风口,向外排风等措施,但未能成功,致使失火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进入副井,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发生。
法人代表张某等被监视居住
2015年12月,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等人被监视居住。
经查,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张某某为实际经营管理者。其中,葫芦岛市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51%,曹某持股36.75%,高某持股12.25%。
兴利公司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都为独立法人,为完成探矿权整合,双方达成《经营管理协议》,在集团内部双方为签约意义上的母子公司,母子公司分权管理。在安全管理上,兴利公司要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在钼业集团的主持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矿山救援协议,兴利公司服从钼业集团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钼业集团股东之一,持股19%。曹某委派张某某代表其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冯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孙某为公司安全科长,孟某为公司风井矿长,曹甲为公司风井副矿长,曹乙为公司风井维修工,刘某为公司安全员,郭某为公司副井矿长,刘某某为公司安全员。
盲目救援致17人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中曹甲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安排无电焊资质的曹乙等人进行井下电焊作业,孟某未予以制止。
2015年12月17日12时许,曹乙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风井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电焊作业造成失火。
刘某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张某、张某某未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张某、张某某、冯某、孙某、郭某、刘某某未在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致使失火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进入副井,导致正在副井井下作业工人任某等17人死亡。
经鉴定,任某等17人均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12人被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等12人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进行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其中张某等10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9月,法院一审宣判后,曹某、张某某、曹乙、孙某、曹甲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曹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此前故意伤害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曹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曹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等7人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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